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与办案补贴挂钩办法 (试行)》的通知
藏司发〔2025〕59号
各地(市)司法处(局):
为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合理确定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具体数额,提升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绩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西藏自治区法律援助补贴办法》(藏司发〔2024〕7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司法厅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与办案补贴挂钩办法(试行)》,经2025年第6次司法厅厅长办公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西藏自治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与办案补贴挂钩办法(试行)
西藏自治区司法厅
2025年7月1日
西藏自治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与办案补贴挂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合理确定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具体数额,提升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SF/T 0086-2020)》《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SF/T 0085-2020)》及《西藏自治区法律援助补贴办法》(藏司发〔2024〕72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律援助案件补贴与服务质量挂钩是指法律援助机构案件管理人员依据结案归档卷宗材料对本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进行评定,并按照评定结果分级发放案件补贴。
第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与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援助人员签署《案件质量承诺书》(附件1)。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严格信守承诺,确保案件办理质量。
第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接受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提交归档卷宗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案件质量评定表》(附件2、3),并通过电话、函件等方式告知案件承办人。
第五条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级别。
第六条 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定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核结果。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在出具审核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发回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其他人员重新评定。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出具审核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法律援助机构和案件承办人。
第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司法行政机关发回重新评定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评定,并告知案件承办人。
第八条 每件案件只能申请异议一次。对法律援助机构重新作出的评定不得再次提出异议。
第九条 案件承办人对评定结果明确表示无异议、超过异议期限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被重新评定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案件评定结果对应《西藏自治区法律援助事项差额补贴标准》(附件4)发放补贴。
第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