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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司法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 印发《西藏自治区法律援助补贴办法》 的通知

作者: 编辑: 发布时间: 2026-03-30

藏司202472

各地(市)司法处(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进一步规范全区法律援助补贴经费的使用和监督管理,保障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司发通〔2019〕27号)要求,区司法厅、区财政厅结合我区实际联合制定了《西藏自治区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西藏自治区法律援助补贴办法

   

         西藏自治区司法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11月19日



附件

西藏自治区法律援助补贴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法律援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充分调动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援助需求,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司发通〔2019〕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对依法指派、安排的法律援助事项发放法律援助补贴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活动。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补贴,是指法律援助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不含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具有公职身份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所属单位的费用。

补贴范围,包括办案补贴、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和法律咨询补贴。其中,办案补贴是指办理民事、刑事、行政代理或者辩护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事权和支出责任统一的原则,将法律援助补贴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财力状况和办案数量、质量合理安排相关经费。

第四条  法律援助补贴经费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保障重点、统筹兼顾、注重绩效的原则,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提高资金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法律援助机构应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合理安排法律援助事项,避免浪费法律援助公共资源。

第五条条件成熟的地区,可以采取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购买法律援助服务,所需经费纳入法律援助经费统筹安排。

第六条各项法律援助事项补贴的计算单位是:

(一)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以一件代理或者辩护事项为一件案件。同一事项处于不同阶段法律程序的,每一阶段按一件案件计算。为了更好保障案件质量和受援人合法权益,原则上鼓励同一法律援助案件不同阶段由同一律师承办。

(二)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法律咨询的补贴标准,按工作日计算。

第七条   各项法律援助事项的补贴标准是: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侦查阶段,每件补贴570-850元;审查起诉阶段,每件补贴900-1360;审判阶段,每件补贴1150-1700元。

(二)民事法律援助案件。民事诉讼案件(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每件补贴1270-1900元;民事执行案件,每件补贴760-1140元;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每件补贴1000-1520元;非诉讼调解案件,每件补贴1000-1520元。

(三)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补贴1270-1900元。

(四)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和法律咨询。值班律师接受指派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等法律援助场所,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服务(含认罪认罚案件),或者接受指派以接待来访、来电、网络等形式为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的,应当登记指派信息和相应工作内容台账,由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后,补贴230-350元/日。

第八条民事和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法律援助案件同一案件中有多个受援人的,每增加代理1名受援人,增加办案补贴400元。

第九条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确认,在标准基础上增加20%的补贴。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包括可能造成集体上访或者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引起社会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3次以上开庭或者调查取证工作量特别大的案件;可能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复核案件;死刑改判的案件及其他疑难案件。

第十条  承办的法律援助事务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取证等情形的,应当先由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委托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律援助机构协助办理。对确需赴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的,应当报经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同意。

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跨市(地)、县(区、市)办案产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按照西藏自治区差旅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报销,在法律援助经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不予支付补贴;已开展实质性工作的,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可以根据援助事项的类型和所处阶段,按照本办法相应补贴标准的30%支付补贴:

(一)受援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二)承办的民事诉讼案件被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的;

(三)人民法院对受援人再审申请或者申诉申请裁定予以驳回的。

第十二条法律援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补贴:

(一)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终止实施法律援助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私自收取受援人及其亲属的财务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经查实不依法履行职责而被更换的;

(四)经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对法律援助事项监督检查,认为严重不负责任给受援人造成损失的;

(五)结案归档时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自治区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立卷归档要求,或者经修改、补足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六)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受援人投诉并查证

属实的;

(七)未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

(八)未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援助相关制度要求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审查、统一受理、统一指派、统一监督。未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受理、批准、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不承担办案补贴费用。

第十四条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应当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案件终止或者办结后30日内,向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手续齐备、材料齐全、整理成册的案件卷宗,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合格后,由法律援助人员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领取办案补贴。

第十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对办结归档的案件卷宗进行检查,质量审核合格后,及时支付补贴资金,原则上不超过30日。

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  自治区司法厅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与办案补贴挂钩的机制,划分案件质量档级,根据档级核定案件补贴标准,推动办案质量提升,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案件补贴发放制度,负责对本机构指派、安排的各项法律援助事项进行质量评定及核定补贴标准,不得无故克扣、拒付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的补贴。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补贴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管理和使用,按照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挤占和挪用法律援助补贴经费,不得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

第十九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财政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法律援助补贴经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制度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法律援助补贴经费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成效。

法律援助补贴经费应当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并随预算同步批复,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法律援助补贴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绩效指标应当包括成本、产出、效益和满意度指标。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当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预算执行结束后,应当对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加强评价结果应用,作为改进管理、完善政策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地)、县(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和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法律援助补贴经费的安排和支出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逐级汇总,分别上报自治区司法厅和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当法律援助事项直接费用、基本劳务费用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财力状况及时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

第二十三条  市(地)、县(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和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司法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西藏自治区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藏财行字〔2006〕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