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司法厅 西藏自治区信访局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藏司发〔2024〕86号
西藏自治区司法厅 西藏自治区信访局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律师参与信访
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地(市)司法处(局),信访局:
现将《西藏自治区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藏自治区司法厅 西藏自治区信访局
2024年12月25日
西藏自治区律师参与信访工作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深入开展和规范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充分发挥律师在化解信访突出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全面提高信访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司法部 国家信访局关于深入开展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是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选派或者推荐,或者信访部门通过社会购买服务等形式聘任,为信访部门和信访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条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践行“人民律师为人民”的服务理念,坚持自愿平等、依法据理、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促进信访案件在法治化轨道有效化解。
第四条 参与信访工作的律师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业务能力。自治区、地市及地市所在县(市、区)参与信访工作的律师,应当具备3年(含3年)以上执业经历;其余县(市、区)参与信访工作的律师,应当具备2年(含2年)以上执业经历。
第五条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职责:
(一)参与接待来访群众。在信访接待场所为信访人特别是反映涉法涉诉的群众解答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引导信访人通过法定程序表达诉求、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依靠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符合法律援助、司法救助条件的,依法指明申请程序;对于法无据、于理不合的,向信访人进行引导教育,协助做好息访解纷、化解矛盾工作。
(二)参与处理疑难复杂信访事项。参与疑难复杂信访事项的协调会商,提出依法分类处理的建议,为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或者审核认定办结工作提供法律意见。参与信访积案、重复信访事项的化解,对信访人进行法治宣传教育。
(三)服务信访工作决策。为涉及信访工作的改革创新举措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对涉及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论证。
(四)参与信访督查。根据信访部门工作要求,为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信访“三项建议”的提出、打击违法信访行为等工作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信访部门在律师参与信访工作中的职责:
(一)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对接律师参与信访的相关工作,派人参加律师接待来访工作的全过程。
(二)根据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及时分流、疏导、处理相关信访事项。
(三)需要律师提供法律论证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参加案件协调会、听证会处理的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信访部门应当提前3日向律师提供相关资料,确保律师及时、客观、公正、准确地提供法律服务。
第七条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程序与方式:
(一)律师接待信访人,应当由信访部门工作人员登记、介绍后为信访人提供法律服务。
(二)律师接待信访人,应当公示姓名和律师事务所名称,按照规范程序和要求对信访事项建档备查,接受信访部门和信访人的监督。
(三)律师接待信访人,要认真听取信访人的陈述, 详细记录信访人的自然情况、信访事由,全面了解诉求内容,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认真解答,化解矛盾。
(四)需要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律师应当引导信访人通过法定程序解决。
(五)需要进行法律论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的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律师解答确有困难的,应当提交当值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对信访人反映的重大问题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其他严重后果的问题,律师应当及时向信访部门报告。
(六)依法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律师应当向信访人说明情况,并作出明确的答复,引导信访人员向有关部门提出。
第八条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接待信访人要服务热情、文明礼貌、态度和蔼、耐心周到,充分尊重信访群众意愿,不得强制提供法律服务。
(二)要清正廉洁、依法办事,不得挑词架讼,扩大矛盾;不得明示、暗示或者组织信访人集体上访、越级上访;不得支持、参与信访人进行的妨碍社会秩序的各种活动。
(三)对接触到的信访事项和党政机关涉密事项及信访人个人隐私,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利用在参与信访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接受信访人的委托代理。如有提出代理请求的,可告知信访人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依法聘请律师。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信访人,依法指明申请法律援助程序。
(五)参与信访工作的律师与信访人或信访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得接受信访人委托,办理所在律所与涉及信访事项的部门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九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律师协会要高度重视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积极组织推荐、选派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参与信访工作,加强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根据信访部门要求,提供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信息,供信访部门选聘。
第十条 各级信访部门结合信访工作实际,主动协调财政部门解决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经费,为律师开展信访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场地、设施等,提高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积极性,保障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深入开展。
第十一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信访部门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律师参与信访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做好宣传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对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给予表彰和奖励,为深入开展律师参与信访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西藏自治区司法厅、西藏自治区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7年9月30日西藏自治区司法厅、西藏自治区信访局印发的《西藏自治区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办法(试行)》 (藏司字〔2017〕3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