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关于选设自治区级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的公告
为进一步拓宽行政执法监督渠道,全面收集企业对行政执法工作的评价和意见建议,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涉企行政执法监督效能,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西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4〕14号)等有关要求,在全区范围内预设立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以下简称“联系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设范围及数量
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商会、行业协会中选定10家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
二、选设条件
(一)政治导向正确。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坚决反对分裂。
(二)遵纪守法诚信。具备较强的法治意识、依法治理、依法经营、依法决策意识和能力。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近三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无失信记录,保持良好的经营信誉和社会形象。
(三)热爱执法监督。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熟悉行政执法工作,积极主动参与调研、座谈、问卷调查等活动,积极主动反映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和提出批评建议。
(四)具备代表性。在本行业或本地区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能够真实反映行业内对行政执法工作普遍存在的问题和有关诉求。
(五)符合其他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
三、联系点工作职责
(一)政策法律宣传。积极宣传有关民营经济、优化营商环境、行政执法、执法监督等方面的法律政策,提高企业依法经营意识和对法治建设的参与度。
(二)反馈执法情况。及时提供本企业(行业)或者本地区行政执法情况,客观反映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协助调查收集。积极协助收集涉及行政执法的社情民意,协助提供行政执法工作有关情况,为行政执法监督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四)反馈意见建议。结合企业实际和行业需求,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优化营商环境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
(五)履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事项。
四、设立期限
自治区司法厅会同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每3年组织一次联系点设立工作。本期届满后企业联系点自动取消,有意愿继续担任联系点的,可以按程序继续申报。
五、设立程序
(一)报名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2025年10月31日止,逾期不再受理。
(二)报名方式
采取自愿报名和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商会、行业协会可填写《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申报(推荐)表》(简称申报推荐表),经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审核同意后,将申报推荐表以及本企业经营证照、经营状况、社会信誉、法人信息等有关证明资料,以PDF版本发送至邮箱xzsftzfjdc@163.com。申报联系点的企业应明确1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系和具体工作事宜。
(三)审查公示
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进行严格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资质条件、经营状况、社会信誉等方面。根据审查结果,择优确定设立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并将审查通过的拟选名单通过“西藏司法”“法治西藏”公众号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
(四)公布名单
公示期满后,对无争议的拟选名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对正式确定为联系点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六、撤销条件
1.不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
2.不履行上述工作职责的;
3.主动提出取消联系点申请的;
4.有严重负面社会影响行为的;
5.经调研论证,认为不再适合继续担任的。
七、联系方式
自治区司法厅联系人及方式:兰庆祥,17758487696。
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联系人及方式:伍洋,17708990586。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 西藏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