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启用“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印章的公告
为进一步健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不断提高行政复议质效,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用“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印章,需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复议文书或者文件,加盖“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印章。
特此公告
附件: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印章样式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6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印章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