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公开征集涉企行政执法“两违四乱”突出问题线索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决策部署,全面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健全规范涉企行政执法长效机制,持续优化我区法治化营商环境,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全区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工作要求,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涉企行政执法领域“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以下简称“两违四乱”)突出问题线索,欢迎广大群众、企业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积极提供相关线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线索征集范围
(一)乱收费问题。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不明码标价,收取费用后不出具合法票据等行为。
(二)乱罚款问题。罚款主体及执法人员无合法资格,罚款权限和程序不符合规定,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同案不同罚,不执行“首违免罚”“轻微不罚”等包容审慎监管制度,无处罚依据擅自设定罚款项目等行为。
(三)乱检查问题。检查主体及人员无行政执法资格,检查标准和程序不合法,开展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超频次检查、运动式检查,检查标准模糊不清、临时提高检查要求或增设检查条件,变相检查、随意检查,无法定依据或未按公布事项、标准及程序实施检查等行为。
(四)乱查封问题。违反法定条件或权限实施查封,无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开展查封工作,超过法定期限查封,查封范围和额度超出合理标准,查封无关单位、企业及个人财产,违规异地查封、变相查封等行为。
(五)违规异地执法问题。突破行政执法属地管辖原则,对“违法行为发生地”等法定概念随意作扩大解释,未经法定程序跨区域开展行政执法,人为制造异地管辖情形等行为。
(六)趋利性执法问题。实施“钓鱼执法”、选择性执法,对违法行为小过重罚,以罚创收、将罚没收入与执法考核挂钩等逐利性执法行为。
(七)执法标准不一致、加重企业负担问题。地方立法违反上位法规定,政策文件不符合国家部署要求,涉企执法标准设置不合理,部门间执法事项要求相互脱节、衔接不畅;对不同市场主体区别对待,形成不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等行为。
(八)违反执法规范要求问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该罚不罚,存在“吃拿卡要”、粗暴执法、执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情形;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办关系案、人情案;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参加管理服务对象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将执法费用转嫁给管理服务对象,违规指定中介服务等行为。
二、征集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三、线索反映渠道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上述问题线索,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自治区级行政执法部门相关问题线索由自治区司法厅受理,市(地)、县(区)级行政执法部门相关问题线索由对应属地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所有举报电话受理时间为工作日上班时间。
(一)自治区级受理渠道
征集机关:西藏自治区司法厅;举报电话:12348;电子邮箱:xizangzfjd@163.com;通讯地址:拉萨市城关区慈松塘路8号。
(二)各地(市)受理渠道
1.拉萨市征集机关:拉萨市司法局;举报电话:0891-6168495;电子邮箱:xzzfjd205@163.com;通讯地址:拉萨市城关区纳金街道热嘎曲果路5号。
2.日喀则市征集机关:日喀则市司法局;举报电话:0892-8906362;电子邮箱:rkzsfjzfjdk@126.com;通讯地址:日喀则市桑珠孜区黑龙江南路与亚瓦路交汇路口。
3.山南市征集机关:山南市司法局;举报电话:0893-7912315;电子邮箱:snxzzfjd@126.com;通讯地址:山南市湖北大道27号。
4.林芝市征集机关:林芝市司法局;举报电话:0894-5482996;电子邮箱:linzhilifa@163.com;通讯地址: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德吉路64号。
5.昌都市征集机关:昌都市司法局;举报电话:0895-4922564;电子邮箱:cdsfzfk@163.com;通讯地址:昌都市卡若区体育路8号。
6.那曲市征集机关:那曲市司法局;举报电话:0896-3827514;电子邮箱:nqsyfzsb@163.com;通讯地址:那曲市拉萨北路5号。
7.阿里地区征集机关:阿里地区司法处;举报电话:0897-2901039;电子邮箱:alxzfz@163.com;通讯地址:阿里地区噶尔县狮泉河镇陕西路68号。
四、投诉举报须知
(一)举报人反映问题线索时,应清晰提供被举报单位或个人名称、主要违纪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依据,同时注明本人有效联系方式(姓名、电话、地址等),便于工作人员及时沟通核实、反馈办理情况。本公告受理范围仅限上述列明的涉企行政执法“两违四乱”突出问题线索,其他问题线索请依法依规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
(二)提倡实名反映问题线索,受理机关将严格按照举报人意愿对其个人信息及反映内容予以保密,依法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三)举报人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反映问题,不得虚构、夸大、捏造事实,不得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恶意投诉。对存在上述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机关不予受理:
1.已由人民法院受理、正在审理或作出生效判决的行政执法相关行政诉讼案件;
2.已由行政复议机关受理、正在审理或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执法案件;
3.经行政调解结案,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行政执法相关案件;
4.对同一行政执法问题线索反复投诉举报,且受理机关已完成核查处置并明确回复的。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司法厅
202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