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西藏自治区律师协会会费(以下简称会费)的收取、使用及管理,加强会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充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赋予的职责,根据《西藏自治区律师协会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藏自治区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须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三条 会费由团体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组成。
第四条 团体会员会费缴纳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经西藏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分所,为本会团体会员。
(一)拉萨市各律师事务所10000元;
(二)日喀则、山南、林芝、昌都市各律师事务所7000元;
(三)阿里、那曲地区律师事务所3000元。
第五条 个人会员会费缴纳标准:
依法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执业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为本会个人会员。
(一)执业律师个人会员会费。专职律师:其中执业年限为1-4年,每人每年700元;执业年限5-9年,每人每年1000元;执业年限10年以上,每人每年1200元;兼职律师每人每年1000元。
(二)法律援助、公职、公司律师个人会员会费,每人每年500元。
第六条 确因特殊原因,无力缴纳会费的,经逐级申请审核,报经西藏自治区律师协会秘书长签字,并经会长同意后,可以缓缴、减缴或免缴。
第七条 会费按年度缴纳,缴纳时间为每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考核期间。
第八条 西藏自治区律师协会对会费交纳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对未完成应交纳会费数额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西藏自治区律师协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限期交纳会费;
(二)予以通报;
(三)限制其行使《西藏自治区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
(四)对拒不交纳会费的,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会费适用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除保证协会职能运转所必需的费用外,在执业保险、互助基金、业务培训和会员福利事业等项支出应公平地用于全体会员,并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一)协会行业管理工作支出;
(二)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以及其他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表彰大会、交流活动等;
(三)维护律师合法权益、会员奖励工作;
(四)律师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五)拓展业务领域,协调行业与有关部门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工作联系;
(六)律师事业宣传,开展律师国内和国际交流活动;
(七)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开展业务培训和出版刊物;
(八)举办会员福利事业和文体活动;
(九)补助特殊困难的会员;
(十)会员违规违纪行为的调查;
(十一)捐赠和资助公益事业;
(十二)协会聘用(借用)工作人员薪酬;
(十三)秘书处办公经费等各项开支;
(十四)本会设立的各类专项基金支出;
(十五)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缴纳会费及向各市律协划拨的工作经费;
(十六)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十条 会费归西藏自治区律师协会所有,由西藏自治区律师协会财务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会费实行年度收支预算、决算制度。年度会费收支预算经西藏自治区律师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西藏自治区律师协会理事会每届任期届满的会费收支报告应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二条 会费应当按照理事会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使用,如遇特殊情况需预算外临时、合理、必要支出,5000元(含本数)以下单项开支,秘书长有权审签;5000元以上50000元(含本数)以下单项开支,会长有权审签;50000元以上100000元(含本数)以下开支,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100000元以上开支由常务理事会议决定,并在年末决算时加以说明。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修改、解释。2004年5月15日通过的《西藏自治区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