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311号(E类44号)建议的答复
郝信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出台《规范国旗使用、回收及其管理等工作的规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是加强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2024年,自治区司法厅联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以下简称《国旗法》)规定或者已不适应现实需要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二是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近年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司法厅高度重视《国旗法》宣传教育,推动出台《西藏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在全区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结合元旦、“3·28”西藏百万农奴解放纪念日、“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和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日、纪念日,依托“法律十进”载体,实施公民法治素养提升“六大专项行动”,广泛开展《国旗法》等国家重要象征和标志宣传教育,指导各级法治文化阵地有机嵌入国旗元素和《国旗法》知识,打造沉浸式普法;制作双语法治动漫《爱国旗,就是爱国的一种方式》,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国旗、爱护国旗的良好氛围。三是加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自治区教育厅聚焦职责职能,积极引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严格遵守《国旗法》,在春秋开学季、举办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和大型文化体育活动时,严格按规定升挂国旗;立足学生认知特点,组织师生参与升国旗仪式等活动,增进青少年“五个认同”,让“爱国”从概念转化为可感知、可践行的日常行动。四是加强国旗制作销售监督管理。2024年,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积极履行对国旗制作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职责,将国旗列入产品质量自治区专项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开展流通领域国旗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进一步规范国旗制作和销售市场秩序,更好地维护国旗尊严。
您所提出的建议对提升我区国旗管理工作水平具有积极意义。经认真研究,并商有关部门:一是目前国家和自治区层面现有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国旗使用、回收及其管理工作作了进一步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责任部门。二是我们将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以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的作风,创新活动形式和载体,加强《国旗法》及其相关规范性文件宣传普及,引导干部群众自觉遵守国旗升挂使用和回收处理的相关规定,增强国家荣誉感和民族自豪感。三是坚持普治并举,持续加强国旗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督促经营主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旗制作标准,依法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国旗产品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好国旗销售市场经营秩序,持续深化国旗管理工作走深走实。
感谢您对我区普法工作的关心支持。上述答复是否满意,请填写《征询意见表》并与我们电话联系。
联系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宣传教育处 丁增朗加
联系电话:0891—6332488
联系单位:自治区司法厅普法与依法治理处 洛桑贡布
联系电话:0891—6285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