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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司法行政干警,这里有关于你的一份“福利”,请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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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全区司法行政干警身心健康保护力度,健全司法行政干警职业风险保障机制,保障司法行政干警伤病后得到及时有效的紧急医疗救治,3月15日,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司法行政干警紧急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地)卫计委、医疗机构、司法局(处)以及各监狱戒毒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通知》明确了紧急医疗救治对象范围、并针对建立紧急医疗救治网络及联络协调机制,就确定定点医院、开通“绿色通道”、建立跨区域医疗救治协助机制、做好院前院后和院外院内衔接、建立实时联络机制五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通知》还对加强警医协作方面提出要求,一要定期开展义务巡诊、送医送药和治疗培训活动;二要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三要组织参加无偿献血活动;四要加强防伤防病互动交流。


《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加强司法行政干警紧急

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卫计委、医疗机构,各市(地)司法局(处),各监狱戒毒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全区司法行政干警身心健康保护力度,健全司法行政干警职业风险保障机制,保障司法行政干警伤病后得到及时有效的紧急医疗救治,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行政干警紧急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43号)精神,现就我区司法行政干警紧急医疗救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紧急医疗救治对象范围


全区在职司法行政干警(含司法行政机关的其他专职工作人员、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人民调解员和兼职司法助理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紧急医疗救治对象:


(一)在执法执勤、社会服务管理、公共法律服务、应急处突、抢险救灾,以及进行训练、实施见义勇为时负伤,需要紧急医疗救治的;


(二)工作期间突发疾病,需要紧急医疗救治的;


(三)因患急危重症,需要紧急医疗救治的;


(四)家庭困难的司法行政干警,经相关保险报销完毕后,仍无法支付的,可由单位出具无经济支付能力证明,纳入西藏自治区疾病应急救助范围。


二、建立紧急医疗救治网络及联络协调机制


(一)确定定点医院。西藏辖区内所有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作为紧急医疗救治定点医院,负责患急危重症的司法行政干警的诊疗工作。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成都办事处医院、西藏民族大学附属医院和格尔木办事处医院为我区司法行政干警紧急医疗救治定点医院,我区司法行政干警在内地出差、学习、休假等期间患急危重症时可就近选择以上三家医院就医。


(二)开通“绿色通道”。全区各级医疗机构要开通司法行政干警紧急医疗救治“绿色通道”,在挂号窗口增设“司法行政干警窗口”,司法行政干警凭《人民警察证》、工作证或相关证明享受优先挂号、优先就诊后缴费等服务流程。


(三)建立跨区域医疗救治协助机制。司法行政干警有重大伤病、当地医疗条件有限无法转院时,该医疗机构要积极协调上级医疗机构相关专家及时到现场进行救治。伤病司法行政干警需转外地治疗时,由定点医院提出意见,并积极协调区内外相关医疗机构开辟绿色通道,确保救治工作的及时性和延续性。


(四)做好院前院后和院外院内衔接。各级急救中心(站)要做好因公负伤急危重症等伤病司法行政干警的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加强与定点医院沟通衔接,确保院前院后、院外院内信息通畅,与定点医院共同建立紧急医疗救治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平台。


(五)建立实时联络机制。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自治区司法厅加强紧急医疗救治的指导和协调。各市(地)、县(区)和乡(镇、街道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和定点医院要建立便于急危重症等伤病司法行政干警医疗救治的实时联络机制,确定各级、各单位的主要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加强统筹协调,保障医疗救治工作便捷畅通。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紧急医疗救治对象范围核实身份,向定点医院报送医疗救治的司法行政干警相关信息,配合做好救治相关工作。


三、加强警医协作


(一)各级医疗机构定期组织专家,为司法行政干警开展义务巡诊活动,特别是长期坚守基层一线以及艰苦边远地区的司法行政干警提供送医送药上门服务。定期组织专家到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健康教育、卫生防疫、现场急救和高原常见疾病预防与治疗培训全方位普及医疗保健知识,引导广大司法行政干警注重科学的工作方法和健康的生活方式,增强身心健康自我保护意识。


(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加大涉医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切实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促进和谐医患关系建设。


(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积极动员、组织干警参加无偿献血活动,培养广大司法行政干警奉献社会的情操,树立司法行政机关良好形象。


(四)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医疗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娱活动,加强必要的防伤防病互动交流。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工作指导,强化督促落实,对落实本通知的组织实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处和自治区司法厅政治部报告。


(二)各级医疗机构要充分发挥医疗专业优势,建立和完善对伤病司法行政干警的医疗救治机制,切实保障因公负伤和急危重症等伤病司法行政干警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


(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联系医疗机构,协调解决伤病司法行政干警救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


(四)各级医疗机构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沟通协作,构建和谐的警医协作和联管联动机制。




西藏自治区司法厅

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