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司法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要求,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现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西藏自治区司法厅信息公开工作由司法厅办公室负责,厅政治部(警务部)警务宣传处技术支持,各处室各单位配合。
办公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慈松塘中路8号
邮政编码:850000
联系电话:(0891)6527335(兼传真)
办公时间:9:30-13:00,15:30-18:00(节假日除外)
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分类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区司法厅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依法公开。
区司法厅公开的政府信息划分为六大类:
(一)机构职能
1.司法厅概况
2.厅领导
3.内设机构和职责
(二)司法行政政策
1.部门规章
2.规范性文件
(三)司法行政业务
1.立法工作
2.备案工作
3.监狱管理工作
4.社区矫正工作
5.戒毒管理工作
6.人民监督员工作
7.人民陪审员工作
8.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9.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
10.行政执法协调监督
11.普法与依法治理
12.司法所工作
13.调解工作
14.公共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公证工作、司法鉴定、仲裁工作)
15.律师工作
16.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17.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8.对外交流合作
19.其他司法行政业务
(四)工作动态
1.公务员招考
2.部门会议信息
3.通知公告公示
4.日常工作动态
5.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五)决策信息
1.规划信息
2.总结计划
3.公开征集事项
4.统计数据
(六)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政府信息公开形式
区司法厅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两部分,以主动公开为主,依申请公开为有效补充。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的规定,司法厅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其范围参见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2.公开途径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xizang.gov.cn)和西藏自治区司法厅政府网站(网址:sft.xizang.gov.cn)、新闻发布会、新闻采访、向新闻媒体供稿、召开专题会议、印发相关资料等方式公开。
3.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1.受理机构
区司法厅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受理机构为司法厅办公室,联系方式参见本指南第一条。
2.公开范围
申请人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
3.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向司法厅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西藏自治区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在西藏自治区司法厅政府网站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2)申请的方式
A.邮政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申请。通过邮政信函提出申请的,应使用全球邮政特快专递(EMS)或邮政挂号信提出,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B.口头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司法厅办公室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申请的主要内容以及公开形式要求等。
(3)申请的处理
A.审查
a.司法厅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司法厅办公室给予申请人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b.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由厅办公室转相关部门提出答复意见,并由厅办公室统一答复。
B.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C.答复
司法厅办公室自收到申请或者补正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分别予以答复:
a.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b.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c.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d.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e.不属于司法厅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f.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g.司法厅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h.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i.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除能够依法作区分处理的外,可以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
j.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k.申请内容为要求司法厅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申请人获取的途径。
D.答复形式
司法厅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4)信息的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司法厅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司法厅更正。司法厅审核属实的,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司法厅职能范围的,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5)收费规定
司法厅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司法厅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司法厅依据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办法收取信息处理费。
(6)主动公开建议
申请人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司法厅主动公开该信息。司法厅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及时主动公开。
四、信息公开救济
申请人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