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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同意注销江苏天茂(日喀则)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根据日喀则市司法局《关于江苏天茂(日喀则)律师事务所申请注销的请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经研究,决定注销江苏天茂(日喀则)律师事务所,并收回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西藏自治区司法厅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