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2026年6月2日西藏自治区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西藏自治区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区律协”)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西藏自治区律师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区律协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在《西藏自治区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在区律协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区律协常务理事会可以根据律师行业发展情况的需要,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第四条 区律协监事会监督专门委员会各项工作,可以列席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全体会议,参加专门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须严格遵守区律协的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
第六条 区律协秘书处负责联系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工作。
第二章 专门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以及区律师行业党委的有关部署和决策;
(二)负责起草和修改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制度或规则;
(三)参加或主持区律协和本委员会的重大课题、问题的调研和调查处理,并向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四)负责组织召开全区性的专项工作会议;
(五)负责开展座谈、调研、培训、专题会议等活动;
(六)提名本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七)制定并落实年度工作计划、预算资金;
(八)向区律协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汇报工作,向委员通报情况;
(九)区律协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交办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三名。
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名,提交区律师行业党委会研究后,报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后。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任期与律师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在任期届满后、新一届委员会人选产生前,上一届委员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主任、副主任卸任时应做好工作交接。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提出辞职,或在任职期间,根据专门委员会每年度考核情况,不能履行职责、不称职的,由会长办公会议提议,提交区律师行业党委会研究,
最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研究。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工作会议。专门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工作会议,须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作出的决定,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委员,可以就会议议决事项进行书面表决(含电子邮件)。凡提交书面表决意见的委员,计入出席会议人数。
第四章 专门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系区律协注册执业律师,品行良好,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三)推荐时前三年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业纪律处分,无其他不良诚信记录;
(四)热心协会工作,具有奉献精神,配合团队协作,能够保证充足时间履行委员职责;
(五)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沟通协调能力;
(六)执业年限要求,主任需满10年以上,副主任执业需满8年以上,委员需满2年以上((监督与惩戒工作委员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委员会委员需执业满8年以上)。
第十三条 区律协注册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5人以下的,在同一委员会委员不超过1名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10人以下的,在同一委员会委员不超过2名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10人以上的,在同一委员会不超过3名律师,且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委员人数不得超过本律所律师总数的30%。
第十四条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负责酝酿委员候选人选,征询律师个人意见,由区律协秘书处审查把关,最后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
(二)参加本委员会的活动,研讨、交流工作经验;
(三)完成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工作;
(三)对本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
(五)以身作则,维护本委员会良好形象;
(六)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交办的工作;
(七)审议决定本委员会工作规则的实施细则、内部考评办法等;
(八)其他应由全体委员会会议决议的事项。
第十六条 委员在区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中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或未参加年度考核的,自动丧失委员资格;转任其他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自动放弃原专门委员会委员资格。
如因业务领域需要,确实增加或减少委员人数的,由会长办公会议确定;变更主任、副主任的,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提交本会常务理事会和区律师行业党委研究。
第十七条 委员未按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履行义务,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任职的专门委员会提出取消委员职务的建议,报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取消委员职务:
(一)无故不参加本专门委员会全体委员活动的;
(二)在一年内累计两次全体委员会活动时请假的;
(三)本届专门委员会开展全体委员活动时累计四次请假的;
(四)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行政处罚及行业纪律惩戒的;
(五)利用专门委员会名义或者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身份,对外进行商业运作,为其本人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或他人扩大影响、招揽业务等谋取利益的;
(六)利用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身份,以建立或扩大个人社会资源为目的,开展专门委员会活动,情节恶劣的;
(七)损害本会和专门委员会声誉的;
(八)有其他违背本规则的行为的。
委员出现上述情况,会长办公会议依职权,可以直接取消委员职务。
第五章专门委员会活动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应当年初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报区律协秘书处备案,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提请区律师行业党委研究通过后实施,同时抄送监事会。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每年应召开两次以上主任会议和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需要,经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提议,可以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
专门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并向秘书处备案。
主任负责召集、主持本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条 对专门委员会举办的活动,律师事务所提供场地的,可以列为协办单位;律师事务所支持经费的,可以列为支持单位;业外单位提供经费的,可以列为赞助单位。
第二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组织开展已纳入年度计划的活动前应当制订活动方案,在活动举办的10日前报区律协秘书处审核并经会长同意,重大活动报请区律师行业党委会研究。
方案内容应包括活动名称、活动必要性和重要性、活动时间和地点、主办协办承办单位、活动内容和议题、参与人员及规模、经费预算等。
活动开展的五日前,应将方案书面通知监事会。
未纳入区律协年度工作计划的活动,原则上不予开展。
第二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撰写活动信息,具体、详实反映活动情况和成果,并于七日内连同活动照片、活动印发资料、签到表等材料提交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提倡区律协专门委员会与地(市)律协联合开展研讨活动。区律协专门委员会与地(市)律协合作举行研讨会,应提前进行协商,做出计划,报区律协秘书处,并由秘书处对接协调。
第六章专门委员会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区律协专门委员会针对相关业务或自身活动开展新闻宣传,须将宣传内容、宣传方式、有关媒体等事项报区律协批准。
专门委员会不得设立微信公众号,不得自行建立专门委员会工作和宣传网站、网页或自办刊物等。
专门委员会委员不得以专门委员会职务身份接受媒体采访,但经区律协指派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未经区律协批准,专门委员会成员不得以专门委员会身份参加有关会议、活动或者受邀成为有关组织成员。
第七章 经费来源及使用
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区律协拨款;
(二)律师及律师执业机构赞助;
(三)社会各界赞助。
第二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活动经费纳入区律协年度预算,年初由各专门委员会主任提出经费支出计划。
第二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经费应单独立帐、专款专用,禁止在委员中分配。
各项工作和活动的预算应符合区律协财务制度,活动结束后应详细列明单项开支清单,并在七日内严格按照区律协财务管理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承办、协办区律协与社会机构或者地(市)律师协会联合举办的活动,可另行申请经费,由区律协根据本会年度预算协调安排。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西藏自治区律师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