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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西藏自治区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索引号
000014349/2026-01507
文 号
发布机构
西藏律协
发布日期
2026-08-10 16:10:39
时间:2026-08-10 16:10:39 来源:西藏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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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西藏自治区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202662西藏自治区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西藏自治区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律协”)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西藏自治区律师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区律协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专门委员会在《西藏自治区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委员会在律协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区律协常务理事会可以根据律师行业发展情况的需要,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第四条区律协监事会监督专门委员会各项工作,可以列席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全体会议,参加专门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五条专门委员会须严格遵守区律协的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

第六条区律协秘书处负责联系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工作。

第二章 专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以及区律师行业党委的有关部署和决策;

(二)负责起草和修改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制度或规则;

(三)参加或主持律协和本委员会的重大课题、问题的调研和调查处理,并向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四)负责组织召开全性的专项工作会议;

(五)负责开展座谈、调研、培训、专题会议等活动;

(六)提名本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七)制定并落实年度工作计划、预算资金;

(八)向区律协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汇报工作,向委员通报情况;

律协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交办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组织机构

专门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名。

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名,提交区律师行业党委会研究后,报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后  

委员会任期与律师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在任期届满后、新一届委员会人选产生前,上一届委员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主任、副主任卸任时应做好工作交接。

第十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提出辞职,或在任职期间,根据专委员会每年度考核情况,不能履行职责、不称职的,由会长办公会议提议,提交区律师行业党委会研究,

最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研究。

十一 专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工作会议。专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工作会议,须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作出的决定,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委员,可以就会议议决事项进行书面表决(含电子邮件)。凡提交书面表决意见的委员,计入出席会议人数。

第四章专门委员会委员

第十 专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系区律协注册执业律师,品行良好,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三)推荐时前三年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业纪律处分,无其他不良诚信记录;

(四)热心协会工作,具有奉献精神,配合团队协作,能够保证充足时间履行委员职责;

(五)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沟通协调能力

(六)执业年限要求,主任需满10年以上,副主任执业8年以上,委员需满2年以上(监督与惩戒工作委员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委员会委员需执业满8年以上)。

第十三条区律协注册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5人以下的,在同一委员会委员不超过1名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10人以下的,在同一委员会委员不超过2名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10人以上的,在同一委员会不超过3名律师,且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委员人数不得超过本律所律师总数的30

第十四条委员会任和副主任负责酝酿委员候选人选,征询律师个人意见,由区律协秘书处审查把关,最后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十五 委员职责

(一)起草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

)参加本委员会的活动研讨、交流工作经验;

)完成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工作;

(三)对本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

(五)以身作则,维护本委员会良好形象

)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交办的工作

)审议决定本委员会工作规则的实施细则、内部考评办法等;

)其他应由全体委员会会议决议的事项。

第十  委员在区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中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或未参加年度考核的,自动丧失委员资格;转任其他专委员会委员的,自动放弃原专委员会委员资格。

如因业务领域需要,确实增加或减少委员人数的,由会长办公会议确定;变更主任、副主任的,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提交本会常务理事会和区律师行业党委研究。

第十  委员未按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履行义务,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任职的专门委员会提出取消委员职务的建议,报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取消委员职务:

(一)无故不参加本专委员会全体委员活动

(二)在一年内累计次全体委员会活动时请假的;

(三)本届专委员会开展全体委员活动时累计次请假的;

(四)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行政处罚及行业纪律惩戒的;

(五)利用专委员会名义或者专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身份,对外进行商业运作,为其本人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或他人扩大影响、招揽业务等谋取利益的;

(六)利用专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身份,以建立或扩大个人社会资源为目的,开展专委员会活动,情节恶劣的;

(七)损害本会和专委员会声誉的;

)有其他违背本规则的行为的。

委员出现上述情况,会长办公会议依职权,可以直接取消委员职务

第五章专门委员会活动

第十八条专门委员会应当年初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报区律协秘书处备案,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提请区律师行业党委研究通过后实施,同时抄送监事会。

第十专门委员会每年应召开次以上主任会议和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需要,经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提议,可以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

专门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并向秘书处备案。

主任负责召集、主持本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条对专门委员会举办的活动,律师事务所提供场地的,可以列为协办单位;律师事务所支持经费的,可以列为支持单位;业外单位提供经费的,可以列为赞助单位。

第二十一条专门委员会组织开展已纳入年度计划的活动前应当制订活动方案,在活动举办的10日前报区律协秘书处审核并经会长同意,重大活动报请区律师行业党委会研究。

方案内容应包括活动名称、活动必要性和重要性、活动时间和地点、主办协办承办单位、活动内容和议题、参与人员及规模、经费预算等。

活动开展的五日前,应将方案书面通知监事会。

未纳入区律协年度工作计划的活动,原则上不予开展。

第二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撰写活动信息,具体、详实反映活动情况和成果,并于七日内连同活动照片、活动印发资料、签到表等材料提交本会秘书处备案。

提倡区律协委员会与地(市)律协联合开展研讨活动。区律协委员会与地(市)律协合作举行研讨会,应提前进行协商,做出计划,报区律协秘书处,并由秘书处对接协调。

第六章委员会管理

第二十四条区律协专门委员会针对相关业务或自身活动开展新闻宣传,须将宣传内容、宣传方式、有关媒体等事项报区律协批准。

专门委员会不得设立微信公众号,不得自行建立专门委员会工作和宣传网站、网页或自办刊物等。

专门委员会委员不得以专门委员会职务身份接受媒体采访,但经区律协指派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未经区律协批准,专门委员会成员不得以专门委员会身份参加有关会议、活动或者受邀成为有关组织成员。

  经费来源及使用

二十六专门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律协拨款;

(二)律师及律师执业机构赞助;

(三)社会各界赞助。

 专委员会活动经费纳入区律协年度预算年初由各专门委员会主任提出经费支出计划

 专委员会经费应单独立帐、专款专用,禁止在委员中分配。

各项工作和活动的预算应符合区律协财务制度,活动结束后应详细列明单项开支清单,并在七日内严格按照区律协财务管理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承办、协办区律协与社会机构或者地(市)律师协会联合举办的活动,可另行申请经费,由区律协根据本会年度预算协调安排。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西藏自治区律师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20267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