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2017年7月11日西藏自治区律师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6年6月2日西藏自治区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藏自治区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西藏自治区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结合本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实行独立核算、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和相关部门以及本会理事会、监事会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财政拨款;
(三)社会捐赠;
(四)会员赞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 本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财务活动。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本会财务收支坚持合法合规、勤俭节约、专款专用、民主透明、服务会员、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二章财务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本会会长履行日常财务管理工作职责。
第七条 本会设置会计岗和出纳岗,由秘书处聘用人员承担相关职责,负责日常财务工作。暂时委托第三方记账代理公司代为记账,待专业财会人员调整充实到位后专门开展财会工作。
第八条 财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奉公守法,清正廉洁,严禁挪用公款、收受回扣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 会计岗位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规定,填制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如实记录财务收支状况,不得伪造、变造和篡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会计人员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会计制度,按照本会预算、决算计划和方案予以报销审核。认真审核报销人提供的原始凭证等报销单据,对不真实、不合法或违反财务规定的单据应当拒收、拒付,并向财务负责人报告。对信息有误、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该予以退回,并要求报销人予以更正、补充。在报销过程中若发现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重大违法乱纪行为,会计人员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报告;
(三)协助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会计账目及凭证按规定定期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调动工作或离职时,要将保管的会计凭证、账目、款项和未尽事宜移交清楚,并在移交登记本上签字;
(四)每半年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银行存款和库存现金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五)每一季度编制财务报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编制年度财务报告,送秘书长、会长审阅;
(六)配合上级机关、审计等相关单位的检查工作,负责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财务情况;
(七)对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不断完善本会财务管理制度;
(八)其他应由会计负责的工作。
第十条 出纳岗位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
(二)现金管理要做到日清月结,并登记现金日记账;遵守库存现金限额,超限额的现金按规定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用白条充抵现金;
(三)在办理付款业务时,严格按报销流程办理,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报销规定或报销程序不齐全的票据应当拒付,并对财务报销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负责各类票据、财务专用章、汇款凭证、网银支付申请U盾、发票等重要物品的保管工作;
(五)负责各类票据的购买,使用的登记工作,做到收支记录、签字。使用印章需登记《印章使用台账》,并附审批签字记录;
(六)按期与银行对账,打印银行对账单存档。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表。每月盘点库存现金,编制《现金盘点表》;
(七)配合上级机关、审计等相关单位的检查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十一条 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 出纳账务和会计账务必须准确无误。做到账证、账账、账实、账表、账款相符。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本会财务收支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十四条 每一会计年度开始,秘书处、各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根据上一年度财务实际开支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初步预算需求。秘书处汇总编制本年度预算草案,报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提交区律师行业党委会研究,最后理事会研究通过后实施。重大事项可事先公开征求意见。
本会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年度会费支出比例达到会费总额的51%以上。
第十五条 预算编制内容应包括:
(一)收入预算:包括会费、社会捐赠、会员赞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二)支出预算:包括业务工作经费、党建经费、专项活动经费、会费上缴、管理费用、聘用人员工资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相应预算科目;
(三)专项预算:针对特定项目或活动的专项预算,需单独列明;
(四)临时(紧急)工作经费:因上级要求、特殊工作或者其他临时必要支出项目的,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提交区律师行业党委会研究,可支出临时使用的费用。
第十六条 各分管副会长、秘书处负责人分别对分管专委会、本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负责并严格把控,确保资金使用符合预算规定。
第十七条 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应由专委会或秘书处提出申请,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后,提交区律师行业党委会研究,最后提交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预算使用要注重效益,确保所有财务活动严格按照预算执行,避免超支或浪费。
第十九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十条 应编制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报告,经秘书处和区律师行业党委会审核后,提请会长办公会、理事会审议。
第四章现金及银行账户管理
第二十一条 现金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现金收支时应当面点清,加强复核,当日收到现金当日存入区律协账户。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私设小金库,禁止违规大额提现,严防挪用。
第二十二条 加强银行账户管理,严格遵守银行支付结算纪律,按规定办理存款、取款结算;查实银行余额,按月进行对账工作,打印银行对账单并存档,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明确本会银行账户不得用于出借、出租,每月对本会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清理,确保本会银行结算业务顺利开展,保证本会账户及资金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 银行预留印鉴章和网上银行支付操作U盾应分别保管。财务专用章、网银支付申请U盾由出纳保管;财务负责人印章和网银支付复核授权U盾由秘书处长或副秘书长保管。
严禁由同一人员保管支付业务的所有印章或U盾。
第五章经费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使用应符合预算和指定用途,根据支付金额和事项性质实行分级授权审批,支付前应严格履行预算审批流程。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用于下列事项:
(一)本会日常运营管理费用。包括行政办公经费、办公设备新增和更新、员工工资福利、差旅费等;
(二)会员服务支出。包括培训、会议、活动经费、会员福利项目费等;
(三)行业管理支出。包括律师维权、纪律惩戒、行业调研等;
(四)公益服务支出。包括扶持经济欠发达市(地)律师行业发展、补助特殊困难律师;
(五)党建经费支出;
(六)其他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按照职权批准的支出。
本会经费开支执行预算审批制度,原则上“一事一审”。
第二十六条 会费支出,严格实行审批制度:
(一)10000元(含本数)以下开支,由会长审批;
(二)10000元以上50000元(含本数)以下开支,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三)50000元以上100000(含本数)元以下开支由常务理事会议决定;
(四)100000元以上开支经本会理事会议决定。
凡30000元(含本数)以上的经费使用,事前须经区律师行业党委会研究同意方可实施。
活动结束或采购完成后,应及时办理决算。各地(市)律协可选一名监督员,不定期到区律协查询会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会应严格按照预算方案执行,已经审批通过的项目,要有经费支出明细单,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开支。项目结束后,负责人应及时向区律师行业党委、会长办公会议和监事会报告经费支出情况。
第二十八条 经费的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结算。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员、秘书处聘用人员因公出差或者本会开展各类活动的,参照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审计厅联合印发的《西藏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藏财行〔2020〕10号)、《西藏自治区本级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藏财行〔2020〕9号)、《西藏自治区司法厅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由区律协或地(市)律协报销差旅费。
第三十条 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原则不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加班,确需加班的,按要求填写加班审批表,并秘书处负责人审批后,依照法律规定和《聘用合同》发放加班补助。
第六章经费报销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经费报销应填写费用报销单,规范粘贴原始凭证。除发票等法定凭证外,一般报销凭证还应包括:
(一)物品采购类:预算审批文件、货物签收清单或入库清单、询价单等。购买物品须由三人共同办理。
(二)活动组织类:预算审批文件、会议方案、参会人员名单或签到表等;
(三)公务接待类:接待方案审批文件、被接待单位公函或通讯通知记录;
(四)劳务报酬类:包括对外支付的稿费、授课费、劳务补贴、奖金等,预算审批文件、签收单或合同;
(五)差旅类。审批文件、交通费票据、餐费票据或收据;
(六)其他必要的附列材料。
第三十二条 经费报销的签批流程:申请报销单位或个人应填写《报销笺》,会计负责审核,副秘书长负责审签验收,律师管理部门负责人审签财务主管,会长负责审签单位主管。
第三十三条 财务报销的所有票据必须做到真实、合法、有效,原则上经费开支事项结束后30日内应当向秘书处提请报销。
第三十四条 财务人员应对报销项目符合财务规定、票据填列项目齐全、内容表述规范、票据粘贴符合要求等进行严格审核。发现不符,应即时退还经办人进行补正。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财务审计监督委员会对财务会计事项进行前期控制、事中监督、事后反馈,充分发挥会计核算的监督职能。
第三十六条 财务人员要遵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各类报表,适时向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七条 经费的收支情况分别在每年的七月份和次年的一月份分别对当年上半年和全年的会费收支情况,委托有法定资质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向区律师行业党委和本会理事会、监事会报告,并以适当形式向全体会员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领导班子届满时,应向代表大会提交本届会费收支情况报告,由主管机关的审计部门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列事项,自治区有关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区律师协会2017年7月12日印发的《西藏自治区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