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全面依法治藏 新闻中心 机构概况 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当前位置: 首页>信息公开>信息公开目录>部门文件

对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 第013号(E类003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机构: 自治区司法厅 发布时间: 2019-12-19

对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

013号(E类003号)提案的答复

(摘要)

旦增卓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深化我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推进法治西藏建设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政府法律顾问律师作用发挥普遍较小或事后作用的问题

目前我厅已完成了对党政机关聘请律师法律顾问和发挥作用情况的调研,并将调研情况告知委员,同时请委员到我厅一起研读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加之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已将《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列入2019年工作任务清单,届时我厅将对政府聘请法律顾问律师情况开展督察,解决政府机关法律问题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

二、政府建立律师专家库,精细化至每名律师擅长领域的问题

鉴于我区律师人数少、队伍发展不均衡,特别是73县除无一家律所和援助律师的实际,无法建立律师专家库。目前我厅正制定《西藏自治区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探索在区律协层面成立“西藏自治区律师专业水平考核评审委员会”,对全区参评律师进行考核。待《实施办法》通过司法部审查后,在拉萨开展试点。

对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

013号(E类003号)提案的答复

(全文)

旦增卓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深化我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推进法治西藏建设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政府法律顾问律师作用发挥普遍较小或事后作用的问题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藏政办发〔2015〕98号)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法律事务较多的工作部门应当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担任法律顾问”“党政机关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在起草、论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因此对此事项已经有明文规定,同时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已将制定《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列入2019年工作任务清单,届时我厅法治督察处对政府聘请法律顾问律师情况开展督察。

二、关于政府建立律师专家库,精细化至每名律师擅长领域的问题

目前我区社会律师分布情况:拉萨市区272名律师,山南市6名律师,日喀则市6名律师,林芝市9名律师,昌都市4名律师,那曲市3名律师,阿里地区2名律师。上述律师分布情况除拉萨市区,其他市(地)律师人数极少无法成立市(地)级律师专家库,更不能精细化、专业化。根据《司法部关于扩大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的通知》(司发通〔2019〕35号)精神,我厅正在起草《西藏自治区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拟在区律师协会成立“西藏自治区律师专业水平考核评审委员会”,对全区参评律师的专业能力进行考核,评定范围是刑事、婚姻家庭法、公司法、金融证券保险、建筑房地产、知识产权、劳动法、涉外服务、行政法等9个专业。《西藏自治区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待司法部审查通过后,开展试点,只对律师个人进行专业评定。

感谢您对我区律师工作的关心支持。上述答复是否满意,请填写《征询意见表》并与我们电话联系。联系单位及电话: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律师工作处,6285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