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全面依法治藏 新闻中心 机构概况 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当前位置: 首页>信息公开>信息公开目录>部门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

发布机构: 自治区司法厅 发布时间: 2020-05-14

为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更好地发挥司法所在加强基层治理、推进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职能作用,近日,区司法厅会同区党委组织部、区编办、区发改委、区财政厅、区人社厅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市)组织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改委、司法处(局),人社局严格贯彻落实。

制定出台《意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法治建设、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对于进一步夯实司法行政基层基础、更好地为各族群众提供便民利民、精准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明确了司法所的十项职能和管理体制,围绕加强司法所组织机构建设、队伍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所务建设、业务建设五个方面对相关工作提出要求。


意见》全文如下:


司法所是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政法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公共法律服务、基层普法依法治理、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指导村(居)法律顾问等工作。为充分发挥司法所服务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治边稳藏重要论述,按照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和区党委九届三次、四次、五次、六次、七次全会部署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司法为民,坚持建设、管理与服务并重,大力加强司法所组织机构、人员队伍、业务能力、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费保障,完善司法所体制机制,全面提升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水平,为加快建设平安西藏、法治西藏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

按照司法部“机构单设、编制单列、职能强化、管理规范、人员充实、保障有力”的工作要求,建设一个功能齐全、设施齐备、作用明显的工作平台,构建一套制度完善、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工作机制,打造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工作队伍,推进司法所管理进一步规范、效能进一步增强,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公共法律服务,不断满足基层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司法所组织机构建设

1.规范司法所设置。加大司法所建设力度,因地制宜设置司法所,人口众多和边境、交通要冲等地处特殊的乡镇(街道)应单独设置司法所,实现司法服务管理全覆盖。司法所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县(区)司法局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管理权限审批,并报地(市)司法处(局)备案。

2.理顺司法所管理体制。司法所是县(区)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实行以县(区)司法局主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管的管理体制,其履行的各项职能是县级司法局职能在乡镇(街道)的延伸。县(区)司法局负责对司法所人员、经费和设施装备等进行管理,指导司法所开展业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司法所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

(二)加强司法所队伍建设

3.强化司法所人员管理。按照司法部关于根据辖区面积、人口规模、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开展工作需要,配备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公务员和辅助人员的要求,结合我区基层法治建设需要,到2023年基本配齐司法所工作人员,配备一定数量的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人员、公共法律服务专职人员、聘用专职人民调解员等作为司法所辅助人员,建立司法所辅助人员队伍。司法所实行所长负责制,司法所所长由县(区)司法局商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名,一般从司法助理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县级政法系统工作满3年以上的符合条件人员中选拔,并具有大专以上法律专业学历。司法所在编人员的任免、调动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其他人员的配备由县(区)司法局根据工作需要按相关规定办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晋升、交流和考核等应当听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建议。司法辅助人员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司法厅制定。

4.用好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人员由自治区司法厅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统招、统考,实行实名制管理。各级各部门不得挤占、挪用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商同级编制部门开展编制清查,确保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专编专用。严格执行司法助理员最低服务年限相关规定和调动审批程序,未经地(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同意,不得调动、借用(调)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人员从事与司法行政工作无关的工作,确保人员在编在岗,保障工作力量。司法助理员职位出现空缺,按照定编额度,及时制定招录计划,原则上应在1年内及时补充到位。

5.建立多种形式人员补充机制。用足用好用活现有政法专项编制,政法专项编制不足的,通过政府购买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公共法律服务、人民调解等服务,办理司法所辅助性事务。坚持力量向基层一线倾斜,推进司法行政系统机关干部下沉司法所工作,健全新录用司法厅(局)机关干部到基层锻炼和机关、基层编岗分离模式,建立自治区、地(市)、县(区)司法行政机关领导联系司法所工作机制。

6.加强司法所队伍专业化建设。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履行职责所必备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围绕提高司法所工作人员专业素养和履职能力,落实以县(区)司法局为主的分级教育培训责任,开展形式多样的技能培训和岗位练兵,切实提高司法所工作人员专业化水平。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规范着装、仪表端重、文明礼貌。

7.建立优秀干部到基层干事创业激励机制。加强对优秀司法助理员的选拔任用,建立司法局机关与司法所之间的干部双向交流机制,促进机关与基层良性互动。每年有计划选派监狱、戒毒人民警察到司法所延伸开展社区矫正监管执法工作。关心爱护司法所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落实司法行政工作人员津贴、补贴制度,记功授奖、评先选优向司法所倾斜。

(三)加强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

8.加强司法所业务用房保障。司法所应有相对独立的办公和业务用房,应满足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普法依法治理、公共法律服务、安置帮教、人民陪审员、档案管理、值班备勤等功能需要,确保司法所刑罚执行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乡镇(街道)司法所人员编制情况及工作任务需要,采取推进中心乡镇(街道)司法所独立建设、从现有乡镇业务用房调剂安排办公用房、配置车载流动司法所等多种模式,满足司法所功能需求。加快推进国家投资计划项目申报建设工作,确保按时、按标准完成建设任务。将未纳入国家投资计划的司法所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积极申报纳入“十四五”国家规划。加强司法所业务用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出租、出让和转借。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支持司法所工作,整合资源,统筹解决司法所业务用房,保障司法所工作所需。

9.规范司法所外观形象。严格落实《司法所建设导则》,统一司法所外观形象及功能设置,全面提升司法所严谨规范的社会形象,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监督,提升服务水平。司法所的名称为:XX县(区)司法局XX(司法所机构所在地地名)司法所。

10.保障司法所装备配备。围绕提升司法所安全保障能力和执法水平,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制定装备配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统筹使用本级财政安排的装备经费和上级补助资金,逐步配齐司法所业务装备。配备必要的办公通讯(网络查讯)设备、执法执勤设备、交通工具和满足服务群众需要的其他设施设备。健全完善业务装备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司法所业务装备资产账目,加强对资产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11.推进司法所信息化建设。加快建设电子政务外网,确保自治区、市、县、乡四级网络互联互通。全面依托西藏司法行政综合信息平台健全司法所电子档案,实现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公共法律服务等业务数据网上录入维护、业务受理、同步办公办案,提升司法所工作质效。

12.切实加强司法所经费保障。司法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等应纳入县(区)司法局部门预算,根据工作需要予以保障。自治区财政部门结合中央和自治区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情况,向司法所加大转移支付资金的投入力度,重点向边境地区和贫困县倾斜。对财政经费保障情况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经费落实到位,促进城乡公共法律服务实现全业务、全时空的覆盖。

(四)加强司法所所务建设

13.实行司法所所务管理“四公开”制度。工作职能、工作流程、工作规则公开;工作人员职责、职务、联系方式公开;工作人员每日工作去向公开;管理实务和工作过程依法公开。强化管理,做到纪律严明、作风严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考评公正、奖惩分明。

14.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健全完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政治业务学习制度、岗位目标责任制度、公开公示制度、廉政勤政制度、执法监督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信访制度、考评奖惩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统计报表上报制度、办公设备及交通工具管理制度等各项制度规范;建立健全人民调解、普法依法治理、公共法律服务、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工作制度,落实责任,加强考核,保障司法所业务和日常工作高效运转。

(五)加强司法所业务建设

15.司法所主要承担十项职能:(1)指导辖区内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行政调解工作,参与调处重大疑难复杂纠纷;(2)组织开展基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指导推动基层法治文化建设;(3)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4)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5)受法律援助机构委托,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并进行初审,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提供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业务需求指引;(6)负责辖区内行政执法协调工作;(7)指导监督基层法律服务所、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工作;(8)具体承担或协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工作,指导监督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9)参与面向社会征集立法建议,协助开展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10)完成法律法规赋予和县(区)司法局交办的其他事务。根据形势任务的变化,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改革创新,不断丰富工作内容,拓展工作领域,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更好地履行司法所职责。

16.提升基层法治建设服务水平。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深入开展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化解工作,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率达到95%以上;强化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工作制度,规范管理教育,社区服刑人员无脱漏管,再犯罪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刑满释放人员衔接管理严密,教育帮扶措施到位,衔接率达到98%以上;组织实施法治宣传教育,开展法治文化活动,指导协调法治示范创建工作,扎实推进基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建立完备的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指导基层法律顾问认真履行职能,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实现公共法律服务全覆盖。

三、工作要求

17.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司法所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司法所建设领导责任制、领导干部基层建设工作联系点和考核评价制度,加强监督指导,为司法所建设提供有力保障。各地(市)司法行政机关每年应将本地司法所工作人员信息报区司法厅。

18.突出重点难点。坚持“抓两头,带中间”,以消除“无房所”“无人所”为重点,整合资源、统筹协调、整体推进,保证司法所管理和服务全覆盖。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轻重缓急,分年度制定司法所建设规划,倒排工期、挂图作战、定期督查,全面提升司法所建设工作水平。

19.注重配合协调。建立完善司法所建设定期协商机制,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形成合力,积极支持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队伍建设,落实经费保障,提供工作便利。加强督导检查,确保规范司法所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0.强化典型宣传。加大司法所建设工作宣传力度,不断扩大司法行政工作社会影响。尊重司法所首创精神,善于从基层的鲜活实践和工作中提炼、总结好的经验,着力培育及时推广有时代特征、凸显基层法治特色的典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表彰司法所建设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切实增强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