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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律师协会印发《关于开展2018年度律师执业活动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构: 自治区司法厅 发布时间: 2019-10-11

为规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全区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促进律师依法、诚信、尽责执业,5月10日,西藏自治区律师协会印发《关于开展2018年度律师执业活动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拉萨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认真贯彻落实。


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开展2018年度律师执业活动
考核工作的通知

拉萨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

为规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全区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促进律师依法、诚信、尽责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以下简称《考核规则》)规定,现将2018年度律师执业活动考核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2018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经自治区司法厅核准登记依法准予执业的专职律师、兼职律师、法援律师、公司、公职律师。

2019年1月1日后新申领律师执业证的不参加2018年度考核。

二、考核时间

2019年5月10日—7月10日

三、组织实施

律师事务所负责组织对本所律师2018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未成立律师协会的由主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开展此项工作。下同)负责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等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公职、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公职、公司律师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其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数量和质量等方面的情况,提出称职、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的考核意见,并报送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四、年度考核内容

(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和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等方面的实际表现情况;

(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三)党员律师党组织关系接转情况,参加党组织生活情况;

(四)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五)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质量情况,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涉黑涉恶案件的情况;

(六)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七)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八)律师参加业务学习培训和继续教育情况;

(九)全国律师管理系统”上律师个人网上信息完善情况;

(十)律师业务档案归档情况;

(十一)律师遵守规章制度情况;

(十二)区、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要求考核的其他事项;

(十三)对法援律师的考核,根据其实际工作职责确定考核内容。

五、考核程序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一)所内考核

时间:5月10日--5月31日

律师事务所负责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1.组织召开全体律师大会,听取律师个人总结(执业律师超过20人的,可按一定比例选取部分人在大会上作工作总结),组织进行民主评议。

2.结合考核评议情况,由律师事务所根据《考核规则》规定的考核内容、考评标准,对律师2018年度的执业表现出具考核意见。

3.律师事务所的考核意见送交律师本人阅签意见。

(二)律师协会考核

时间:6月01日--6月20日

律师事务所在完成对本所律师的年度考核工作后,将考核材料和所内考核结果报主管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确定考核等次。厅直律师事务所在完成对本所律师的年度考核工作后,将考核材料和所内考核结果报区律师协会审查,确定考核等次。

市(地)法援律师由所在地的市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组织考核;区法援中心律师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区律师协会考核。

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完成考核工作后应按本通知的具体要求向区律师协会提交相关材料。

(三)公示

时间:6月20日--6月30日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区律师协会将考核结果在“西藏律师”微信公众号上公示十天。律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出具考核结果的律师协会提出复核,出具考核结果的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

(四)律师执业证盖章

时间:7月01日--7月10日

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完成考核工作后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报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由其通过备案审查后,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六、年度考核应提交的材料

(一)律师向律师事务所提交下列材料:

时间:5月31日前

1.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2.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材料;

3.律师学历、学位、职称等相关信息有变动的,应当提交新的相关证书或证明。

(二)市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向区律师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时间:6月20日前

1.本地2018年度律师考核工作情况报告;

2.《西藏自治区律师年度考核备案花名册(专职)》;

3.《西藏自治区律师年度考核备案花名册(兼职)》;

4.《西藏自治区律师年度考核备案花名册(法援、公职、公司)》;

5.《未参加2018年度考核人员花名册》;

6.《会费缴纳统计表》。

上述材料须一式两份,各市(地)留存一份,报区律师协会一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七、工作要求

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考核是《律师法》赋予律师协会的职责,各律师事务所接到通知后,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律师事务所主任要亲自抓落实,区律师协会要指派专人加强对执业律师考核工作的指导,并对律师考核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要督促各律师事务所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时间和工作流程做好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各项工作。

(二)各律师事务所主任具体负责本所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和等次初评工作。根据《考核规则》规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

“称职”等次标准为:1.律师能够自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坚决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2.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能够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范,履行法定职责;3.律师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司法行政机关、西藏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组织开展的公益性法律服务;4.律师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开展执业活动,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5.律师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中主动向所属司法行政机关报告,自觉接受指导、监督; 6.律师能够参加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西藏律师协会组织开展的政治学习、其他会议、各类教育活动以及完成相关业务教育培训;7.律师能够遵守协会章程、律师事务所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会员义务。

“基本称职”等次标准为:1.考核年度内,两次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当事人投诉并被查实给予训诫或约谈教育的;2.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或受到律师协会通报批评行业处分的;3.其他不符合“称职”等次标准的。

“不称职”等次标准为:1. 考核年度内,两次以上(不含两次)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当事人投诉并被查实的;2.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停止执业行政处罚或受到律师协会公开谴责行业处分的;3.参加执业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或拒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其中对不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如实报告,并责令限期参加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由西藏自治区律师协会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4.办理重大敏感案件,不按规定向所属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并造成不良影响的;5.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履行会员义务,社会影响恶劣的行为。

(三)在审查中,如果发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相关材料和等次评定结果与实际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律师协会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令律师事务所重新进行考核。

(四)对于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或者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查处结束或者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再予考核。

(五)对于执业未满三个月或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及上一年度因病暂停执业的律师,按照《考核规则》第七条规定应当参加考核,但不评定考核等次。

(六)各律师事务所于5月31日前,将本所团体会员会费和执业律师个人会员会费缴纳至西藏自治区律师协会,同时填报会费缴纳统计表(见附件6);逾期拒不缴纳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