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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专家解读

作者: 编辑: 发布时间: 2025-11-25

专家解读一

立足大安全大应急框架

推动森林草原防灭火治理模式转型

中共中央党校应急管理研究院副书记  钟雯彬



近日,《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条例》结合近年来全球进入森林草原火灾高发期以及我国森林草原防灭火面临的严峻形势,总结我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经验,整合优化了《森林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条例》。《条例》明确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统一指挥体系、分级预警机制、技术应用创新和责任追究,对完善应急管理法律体系、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应急管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围绕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的“建立大安全大应急框架”的定位,在以下几个方面突出强调了推动治理模式转型的立法价值取向。

一是提高“预防”的质量,强化源头治理,推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预防火灾的发生是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首要任务。《条例》坚持风险前置化治理,进一步强调了预防工作的重要性。《条例》规定建立森林草原火险区划等级管理制度,规范火灾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加强防灭火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了火灾防控的科学性和精准性,推动从灾后应对向风险前置管理的转变。《条例》明确规定防火区、高火险区以及防火期和高火险期的要求,并通过强化落实火源管控、开展防火检查、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等预防性措施,减少火灾发生概率,从源头上降低灾害风险。

“防”与“救”在森林草原防灭火实际工作中密不可分。为做到防中有救,救中有防,《条例》通过量化预警标准,建立国家森林草原火险分级预警制度,按紧急程度分为四级(红、橙、黄、蓝),提高了预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整合运用现代化火灾感知方式和多渠道信息加强火灾监测预警,为人员疏散和财产转移争取宝贵时间,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

二是强化“灭火”的能力,强化协同联动,加强防灭火力量建设。

《条例》构建了集中统一的指挥体系,明确火灾分级处置主体以及指挥层级。《条例》规定,火场前线指挥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同时应当设置专业指挥;明确指挥调配各类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的要求,大幅提升了扑救效率和安全性。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是一个综合性强的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多部门多方面协同努力,合力推动。《条例》坚持全面推进防灭火一体化建设的工作思路,通过多种机制设计强化协同联动。强化部门协同,明确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牵头抓总作用,应急管理、林草、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强化区域协同,建立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提高区域协同防控能力,既保证了指挥权威,又保持了必要灵活性;增强军地协同,明确军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扑救任务;加强社会协同,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和公众参与机制,提高社会化水平。此外,《条例》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联防联训联战机制等制度设计,确保协同联动落到实处、发挥实效。

三是夯实“保障”的基础,统筹规划部署,引导科技赋能。

基础设施建设是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硬实力。《条例》强化基础能力建设,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防灭火物资储备保障体系,及时补充更新防灭火物资;要求有关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针对我国航空消防建设现状,《条例》明确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开展航空消防建设,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和现有军用、民用航空基础设施,建立相关单位参与的森林草原防灭火航空协作机制。

科学技术是实现防灭火现代化的重要支撑。《条例》强化科技赋能,突出对科技信息化、智能化发展的引导与创新,提出加强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装备研发的要求,强调提升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加快装备转型升级,加强人才培养。

四是构建“扎实”的责任体系,细化责任清单,强化责任追究。

《条例》重视责任落实,规定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区域内承担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明确承担电力、通信线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的经营单位以及铁路、公路的经营管理单位的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在强化问责追责方面,《条例》加大追责问责力度,严肃追究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单位与个人法律责任,同时对防灭火工作中的失职失责行为,依法追究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倒逼各方落实责任。

五是做好“生态”的文章,重视恢复,彰显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的价值取向。

“草木植成,国之富也。”森林和草原作为重要的陆地生态系统,其防灭火安全直接关系到国家生态安全大局。《条例》将生态环境影响纳入火灾调查评估工作,为灾后生态修复提供科学依据。《条例》明确更新造林、恢复植被等措施,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

专家解读二

更加重视筑牢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安全底线

国家消防救援局一级指挥长  马玉春

近日,新制定的《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修订出台和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意见》之后,国家层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进行的总体性制度安排。《条例》以《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为基础,充分汲取近年来森林草原防灭火方面的实践经验教训和改革成果,作了系统的补充完善优化,特别是关于防灭火安全的内容得到进一步充实和明确,体现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灭火人员自身安全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指导。

一、在立法目的中强调安全

新形势下,随着安全发展理念和生态文明建设深入人心,社会各界更加关注森林草原火灾对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的极大危害,对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安全造成的巨大威胁。为此,《条例》继续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生态安全列入立法目的,既是对《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成熟适用内容的保留和传承,更是适应新形势新体制新机制新任务的重要举措。无论是在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还是扑救工作中,都要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同时,森林草原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再生性资源,不仅能够提供大量林牧产品,还具有改良环境、涵养水源、防风固沙、保持水土、调节气候、净化大气、维持生态平衡等功能,对国家生态安全具有基础性作用,直接关乎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二、在防灭火工作方针和原则中凸显安全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我国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一直都是“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经过几十年的实践证明,这个方针是正确的、有效的。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意见》,提出了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基本方针,将原来的“预防为主、积极消灭”扩充为“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由过去主要强调“防”和“灭”拓展为“防+灭+安全”于一体。“预防为主、积极消灭”本身也含有安全之义,以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不发生火灾就是最大的安全,少发生火灾就是降低安全风险;一旦发生火灾,积极组织扑救,打早打小打了,既有利于避免人员伤亡,又能防止小火酿成大灾。在方针中增加“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更加明晰地将安全目标提出来,使防和灭的工作要求统一于安全目标,实现了工作方针的进一步升华。《条例》将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方针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将“安全高效”作为新增加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原则之一,“安全”在前,“高效”在后,在安全的基础上追求高效;同时还在加强防灭火宣传教育的条款中增加了提高公民“安全意识”。这都是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把保护人民群众和灭火人员的生命安全放在最高位置的最直接体现,反映出国家层面对防灭火安全的高度重视。

三、着力建强专业力量夯实灭火安全基础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危险性大,对灭火装备的操作和灭火技战术运用有很高的要求,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扑救人员伤亡,主要是安全意识不强、灭火技术不足、避险技能缺失所导致。建强专业力量,组织专业扑救,是安全高效灭火的基础,也是《条例》着重充实和规范的内容。

一是优化力量体系。《条例》重点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承担的扑救和预防职责、地方队伍的建设主体和职业资格、社会力量的引导和规范作了规定。军队和武警部队作为扑救参与力量在附则有关条款中也作了体现。同时,《条例》还明确规定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应当以各类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为主,必要时可以组织干部群众协助扑救,但不得安排未经相关专业培训的人员直接灭火,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的人员参加灭火,最大限度避免非专业人员参加灭火导致伤亡。

二是规范力量调配。我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历来强调早发现、早出动、早扑灭,减少火灾损失,降低扑救风险,避免人员伤亡。《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及时调配力量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时,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地方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力量参与扑救。无论是“及时调配”还是“立即就地就近组织”,都是突出强调反应要快、到位要快、处置要快,打早打小打了。特别是“就地就近”的规定,就是要求地方政府不管是地方队还是国家队,哪支力量在当地、哪支力量离得近,就优先调集哪支力量。当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正在组织修订力量调动相关规定,优化接警方式和调动程序,积极为地方政府高效调动使用创造条件。

三是强化安全建设。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意见》,在森林草原防灭火领域提出了安全建设的概念,强调安全建设注重抓在平时、关键严在战时。《条例》在相关条款中对平时和战时的安全建设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方面,在预防部分专列条款规定,各类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应当建立防灭火安全制度,按照有关标准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并组织扑救安全教育和安全避险演练,建立联防联训联战机制,加强衔接配合。涵盖了安全制度、安全防护、安全培训、安全教育、安全避险各个方面,着重强调平时就要打牢安全基础。另一方面,在扑救部分同样专列条款规定,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应当及时解救、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并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管理和安全防护,保障扑救人员安全,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包括规范现场指挥、落实专业指挥、要求直接灭火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等相关规定,都是强调在灭火作战中要把安全工作抓严抓实抓到位,牢牢守住灭火安全底线。

四、突出规范现场指挥降低灭火安全风险

森林草原防灭火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更是人与自然灾害斗争的高危行动,科学精准的组织指挥是制胜关键、安全之本。《条例》在规范建立国家和地方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火灾现场指挥机制,与《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相比,定位更加准确、内容更加全面、要求更加明确,指导性、适应性、可操作性也更强,为科学组织指挥、安全高效灭火提供了基本遵循。

一是规范前线指挥部设立。主要从“怎么设”“由谁指挥”“指挥谁”三个层面统住整个前线指挥工作,保证灭火的效率和安全。其中,“怎么设”明确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应当根据需要及时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设立时机、级别、规模等由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强制性与灵活性相统一,充分体现属地为主原则;“由谁指挥”一方面明确火场前线指挥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总指挥,而不是政府的部门领导、乡镇领导以及其他领导担任,保证灭火指挥协调和资源统筹调配能力;另一方面明确同时应当设置专业指挥,保证权威性与专业性相统一。“指挥谁”明确各类参与火灾扑救的救援力量应当接受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赋予了火场前线指挥部在火灾扑救当中的最高指挥权,实施统一指挥,避免各行其是打乱仗影响灭火全局和安全。

二是突出现场专业指挥。某种意义上讲,打火就是打仗,面对复杂多变、稍纵即逝、人命关天的扑救行动,现场指挥的临机处置、科学决断至关重要,对现场指挥员的专业能力要求极高。为此,《条例》明确规定在火场前线指挥部应当设置专业指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时,其现场最高指挥员进入火场前线指挥部,负责专业指挥工作,参与决策和组织现场指挥。具体落实当中,结合国家森防指印发的《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指挥机制》,火场前线指挥部总指挥主要负责统筹火场的指挥协调和组织扑救工作,专业指挥(专业副总指挥)除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现场最高指挥员担任外,在没有国家队参与扑救的火灾现场,还可以由精通灭火指挥、实战经验丰富的领导和行业专家担任,负责全面掌握火灾情况,分析火情发展态势,制定扑救方案,具体指导扑救行动组织实施。

三是明确指挥基本要求。森林草原火灾属于开放式燃烧,受气象、植被、地形等条件影响,火势发展瞬息万变,极易造成人员伤害。《条例》规定,火场前线指挥部应当在核实火灾准确位置、范围以及风力、风向、火势的基础上,根据火灾现场天气、地理等条件,合理确定扑救方案、划分扑救地段、确定扑救责任人,科学防范和处置险情。这既是对前线指挥部的要求,也是对所有一线指挥员的要求,先侦察再行动,把握最佳时段,选择最佳地段,运用最佳手段,科学稳妥扑救。同时,专门新增了对受森林草原火灾威胁的重要目标进行保护的要求,强调应当在专业人员指导下消除威胁、科学施救,防止救援不当造成更大损失。


专家解读三

法治保障  社会协同  科技赋能

一体推进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高质量发展

中国消防救援学院副院长  齐方忠

制定《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意见》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迈入法治化、科学化、专业化的新阶段。

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关键时期,森林草原作为重要的生态屏障,其防灭火工作面临全球气候变暖、极端天气频发、人为活动干扰加剧等新形势新挑战。对《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进行整合,制定《条例》,是适应新时代防灭火工作的重大制度创新。《条例》立足国情、面向未来,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性地推进制度创新,其改革深度、覆盖广度与执行力度前所未有。《条例》顺应国家应急管理体制改革趋势,回应林草深度融合现实需要,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制度,为构建现代化防灾减灾救灾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一、以法治化重构筑牢森林草原防灭火制度基石

《条例》制定是应对当前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所面临的严峻形势与挑战的现实需要。近年来,全球气候变暖引发极端天气频发,随着生态旅游、林下经济等新业态发展,林区人员流动性增强,火源管控难度进一步加大,我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进入“多灾种叠加、多风险交织”复杂局面,呈现“自然火险增高、人为风险突出”双重压力,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亟需推出《条例》适应新形势发展。

《条例》在国家治理层面实现重要突破,核心在于通过法治化手段明确防灭火管理体制,有效解决以往条块分割、多头管理问题。《条例》明确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并要求地方层面建立的指挥机构(机制)由应急管理部门承担日常工作。这精准对接了《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意见》中关于“优化体制机制,建强组织指挥体系”要求,是基于新时代“大应急”框架的决策。其次,《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形式明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火灾扑救中的核心职责与主力军地位,按相关规定参加火场前线指挥部,负责专业指挥工作和参与决策,这为构建中国特色应急指挥体系提供了法治保障。此外,《条例》明确提出边境火防控问题,更加适应新形势,明确提出与有关国家政府签订协定或部门间合作开展扑救工作,通过国际合作机制处理跨境火灾,这也要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林草部门指导联防联控工作,弥补跨境火扑救协调的不足,充分彰显我国参与全球生态治理的大国担当。

《条例》通过法治手段优化防灭火制度体系,形成以法治为核心、统筹为关键的治理新路径,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构建奠定坚实制度基础。

二、以共治共享提升全民防火意识与参与效能

森林草原火灾的防控本质是一项“全民工程”——火情的早期发现依靠基层群众的警惕性,隐患的日常排查需要各个单位的责任心,防火意识的提升更离不开公众的广泛参与。《条例》在社会层面构建了多元共治的防火新格局,通过强化宣传教育、社会动员与责任分配,推动防火工作从政府主导走向全民参与。《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普及防灭火知识,这不仅提升了公众的防火意识,更培育了防火宣传工作“从我做起,人人有责”和谐氛围。《条例》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机制,一方面鼓励通过市场化手段分散火灾风险,另一方面借助社会资源弥补政府灭火力量不足。在责任机制上,《条例》确立经营单位和个人的防火责任,并提升违法处罚标准,引入拒不改正加重处罚条款,通过法律威慑倒逼责任落实。尤为重要的是,《条例》明确了护林员、草管员巡护职责,并授权相关机构可设立临时防火检查站,这些规定将防火触角延伸至基层末梢,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网格化治理网络。

《条例》通过明确政府引导职责、激励社会参与、强化公众责任,构建起“政府引导、社会协同、公众尽责”的共治体系,进而形成“全民动员、全域防控”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新格局。

三、以科技赋能驱动防灭火工作的现代化转型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涉及火情监测、装备研发、队伍扑救、灾后评估与处置等多个环节,专业化水平直接影响防灭火工作的效率与安全。《条例》在行业层面聚焦能力建设与技术创新,通过强化航空救援、专业培训与监督考核,推动防灭火工作向科技型转变。在航空救援领域,《条例》明确,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建立相关单位参与的航空协作机制,整合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和现有航空基础设施,这一规定不仅解决了以往航空消防资源分散、协调不畅的问题,更将高空监测、快速投送、精准扑救融为一体,大幅提升扑火效率与安全性。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条例》首次将航空消防建设纳入法治轨道,为未来无人机、遥感监测等新技术应用预留了空间,体现了立法的前瞻性。在专业培训方面,《条例》明确提出国家鼓励和支持防灭火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并要求地方森林草原消防队伍相关人员取得职业资格并定期培训,从制度上杜绝了“业余化”扑救现象,为打造专业化队伍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条例》强调科学扑救原则,禁止人员未经相关专业培训直接参与灭火,并要求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管理和安全防护,彰显了“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价值导向。在监督机制上,《条例》建立检查整改制度,要求有关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责令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整改不力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形成了“检查—整改—追责”闭环管理。《条例》以法治方式推动防灭火工作向“科学驱动、技术赋能”转型,通过强化队伍培训、推动技术创新、完善管理规范,为发展指明专业化、标准化、现代化新方向。

《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提供坚实法治基础,也为全球生态安全治理贡献中国方案。

专家解读四


强化科技支撑 构建现代化森林草原防灭火体系

东北林业大学教授  孙龙


近日,《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制定《条例》是我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一个重大里程碑,必将对全面提升我国森林草原火灾综合防控能力、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产生深刻而积极的影响。纵观《条例》,对科技支撑、信息化建设、智能化应用的强化与深化,构成了最鲜明的特色,为构筑更加稳固、高效和智慧的生态安全屏障注入了强劲的科技动能。

一、拓展科技支撑维度,筑牢防灭火根基

与《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相比,《条例》在“科技支撑”部分实现了从原则性倡导到系统性部署的跨越,明确将“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装备研发”三者并举,并具体指向“加强人才培养”、“制定和完善标准”、“提高监测预警能力”等关键环节。这一转变,标志着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驱动力量正从经验主导、人力密集型,向更加倚重科技引领和创新驱动的新型模式转化,是推进防灭火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技术创新与装备研发是提升防控效能的核心引擎。面对复杂多变的山林草原地理环境、日趋频繁的极端干旱大风天气以及林下可燃物大量积累等带来的严峻挑战,单纯依赖“人海战术”和风力灭火机等传统装备已难以应对大规模、高强度的森林草原火灾。《条例》鼓励和支持技术创新和装备研发,旨在提升灭火行动的精准性、高效性与安全性,最大限度地保障一线扑救人员的生命安全,降低灾害损失。落实好《条例》的规定,需要建立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机制,引导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高新技术企业聚焦防灭火实战需求,进行联合攻关。

专业化人才培养与标准化体系建设是科技落地的坚实保障。再先进的技术与装备,也需要专业化的人才队伍来掌握、应用和维护。《条例》强调加强防灭火人才培养,这需要通过完善院校教育、在职培训、实战演练等多途径,着力培育一批既深刻理解森林草原防灭火业务规律,又熟练掌握现代信息通信技术、智能装备操作、大数据分析等技能的复合型人才。同时,标准化是确保各类科技手段规范、协同、高效运行的基石。《条例》要求制定和完善森林草原防灭火标准。统一的标准化体系能够有效打通技术应用中的“肠梗阻”,确保从监测预警到指挥调度,再到后期评估的各个环节无缝衔接、高效联动。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核心在于防患于未然,打早、打小、打了的前提是早发现。《条例》明确要求提高监测预警能力,推动防火关口前移。通过科技手段实现对火险的精准评估和对火情的早期识别,能够为部署防范力量、组织早期扑救赢得宝贵时间,是实现从被动扑救向主动预防转变的支点。

二、强化信息融合共享,构建智慧中枢

《条例》对信息化建设作了专门规定,充分体现了对现代信息技术正在深刻重塑应急管理体系这一趋势的敏锐把握。《条例》明确要求提升防灭火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实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这实质上是要求构建一个覆盖全域、贯通全程、统一高效的“森林草原防灭火智慧大脑”。

打破信息孤岛是关键。《条例》强调整合与共享,旨在打通不同部门间的信息数据壁垒,汇聚卫星遥感、航空侦察、视频监控、地面巡护、物联感知、气象预报、社情民意等多元数据,形成对森林草原资源与火险状况的“一张图”式全景感知,为科学决策提供统一、权威的数据底板。

深化智能应用是根本路径。在整合数据的基础上,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对海量信息进行深度挖掘、智能分析和模拟推演,可以实现火险等级精准评估、火情发展趋势智能预测、最优扑救路径规划、救援力量科学调度,从而显著提升指挥决策的科学性、精准性和前瞻性。

构建一体化智慧防控体系是最终目标。通过全方位的信息化建设和深度的智能化改造,最终目标是构建起“空天地”一体化的监测预警网络和“智慧化”的应急指挥体系。大幅提升森林草原火灾风险洞察、预警发布、应急响应、救援处置和灾后评估的整体效能,全面实现森林草原防灭火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升级预警监测手段,构筑立体化监测网络

《条例》明确,综合运用现代化火灾感知方式和多渠道信息加强监测预警。这标志着森林草原火灾监测正从传统的人工瞭望、地面巡护向多技术融合、智能化感知和全天候覆盖的现代化模式转型,包括利用卫星遥感进行大范围、周期性的火点监测,依托高点视频监控进行实时、连续的可视监测,运用无人机进行灵活机动的巡护与监测,部署物联网传感器(如红外传感、烟感设备)进行局部精准感知等。多种感知手段结合,构成了点、线、面、体相结合的立体化监测网络。除了直接的火灾感知信息,气象数据、地形地貌数据、可燃物数据、社情信息等,都是进行火险综合研判不可或缺的要素。《条例》鼓励融合多渠道信息,更早、更准地识别高风险区域和潜在火点,实现从被动应对到主动预防的转变。

结语

《条例》的制定,是我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升自然灾害防治能力的关键一环,是森林草原防灭火领域治理理念与实践的一次深刻变革。它顺应了科技发展大势,精准契合了新时期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内在需求与客观规律。蓝图已经绘就,关键在于落实。我们应紧抓历史机遇,以《条例》为行动指南和法治保障,凝聚各方力量,大力推动科技创新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深度融合,加快建设科学高效智慧的现代化防灭火体系,筑牢生态安全“防火墙”,为守护好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绿水青山、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更加坚实、可靠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