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全面依法治藏 新闻中心 机构概况 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当前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公示公告

关于落实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规范行政复议权利告知行为的通知

作者: 编辑: 发布时间: 2023-02-08

各市(地)司法局(处),区(中)直各部门:

根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全面依法治藏委员会《西藏自治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藏法委〔2021〕6号)精神,自2022年1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外,全区各级行政复议职责统一由本级人民政府集中履行,政府部门不再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为推动集中复议权高效行使,充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落实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和规范行政复议权利告知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

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是一项法定制度,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落实好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对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推进依法行政和推动法治政府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规定,行政复议权利告知是国家行政法规赋予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自全区行政复议职责集中整合以来,全区各级行政机关认真落实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积极履行行政复议权利告知义务,有效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实践中,依然存在着部分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决定等行政行为时,未告知或未正确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权利的问题。例如:有些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告知行政相对人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还告知行政相对人可以向被申请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有些则未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这些存在的问题导致部分行政争议未能及时进入行政复议救济途径,并得到依法及时有效化解,从而影响了行政复议救济功能的充分发挥。对此,各级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的贯彻实施。

二、认真落实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

行政机关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时,必须在行政执法文书中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及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一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既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又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诉讼权利的同时,一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告知内容参考格式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告知内容参考格式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三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行政相对人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四是行政相对人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税务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告知其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五是对已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告知该行政复议申请人委托权、申请回避权、举证陈述申辩权、申请听证权、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权等权利。

三、全面规范行政执法文书权利告知内容

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活动的文本格式,也是落实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的载体形式。一是加大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力度。各级行政机关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在日常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中加大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落实,在行政执法文书中载明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内容,确保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落到实处。二统一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内容。在明确把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内容作为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的必备内容的同时,各级行政机关要统一本部门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内容,确保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内容合法、准确和规范三是及时修订行政执法文书。对现有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未载明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内容的,各级行政机关要及时抓紧修订,对及时修订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另附书面形式的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内容予以补充告知。

四、严格开展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督促指导

各市(地)司法局(处)区(中)直各部门特别是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要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重点检查本地区本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强制决定等行政决定文书中落实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情况。自查情况请形成书面报告,并于2023年4月30日前报送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复议与应诉处。同时,自治区司法厅将适时通过查阅行政执法卷宗,检查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多种形式,对各市(地)和区(中)直各部门落实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情况进行实地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纳入平安西藏和法治西藏考核指标体系。

自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司法厅联系。

人:任延恒0891-6500891(兼传真)17708980167

何东岳13549087118

电子邮箱:xzsftfy123456@163.com

西藏自治区司法厅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