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印发《关于开展2018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的监督,5月10日,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印发《关于开展2018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地)司法局(处)、厅直律师事务所认真贯彻落实。
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开展2018年度律师事务所
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司法局(处)、厅直律师事务所:
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的监督,根据《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令第121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的规定,现将我区开展2018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根据《考核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全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自5月10日起开始至7月10日前结束。
二、工作流程
(一)各律师事务所于5月31日前根据《考核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考核内容,完成对本所执业、管理情况的总结,并按《考核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报送本所2018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的相关材料。
各律师事务所于6月20日前向各市(地)司法局(处)报送检查考核材料。
厅直律师事务所于6月15日前直接向区司法厅律师工作处报送检查考核材料。
(二)各市(地)司法局(处)于6月30日前完成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的审查,根据审查结果,为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区司法厅律师工作处于6月30日前完成对厅直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的审查,根据审查结果,为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
(三)各市(地)司法局(处)于6月30日前完成对所属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的最终确定工作,并将本行政区域开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况总结、考核结果及相关表格(附件)连同电子文档(按《考核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告的内容及顺序制作)报区司法厅,并抄送区律师协会。
(四)区司法厅于7月10日前完成全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情况汇总,并将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在西藏司法行政网、西藏司法行政微信公众号上予以公告。同时,将检查考核情况总结及考核结果报告司法部并抄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三、考核方式及内容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开展年度检查考核应采用书面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考核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开展情况;
(二)保持法定设立条件情况;
(三)办理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变更许可、备案情况;
(四)按照要求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组织开展的重点工作和重大活动情况;
(五)代理重大、敏感、复杂、涉群、涉黑涉恶案件报告备案及律所内部集体讨论代理工作情况;
(六)规范案件代理制度,案件登记、收费、统计工作开展情况;
(七)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公、检、法、司、税部门投诉、查出的情况;
(八)对本所律师、实习人员、聘用人员指导、监管和管理情况;
(九)律师事务所受到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十)“全国律师综合管理系统”中律师事务所名称、负责人、合伙人、地址、联系方式等网上信息登记情况及本所律师网上信息登记情况;
(十一)律师事务所对《西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2018版)上墙公示情况,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悬挂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
四、年度检查考核等次和标准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具体按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评定。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
各市(地)司法局(处)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领导。根据《考核办法》明确考核内容、考核程序、评定标准、考核结果,结合司法厅对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进行检查和律师行业发展状况进行调研活动有关要求,全面了解掌握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监督和管理。
(二)严格依法开展工作
各市(地)司法局(处)要根据本通知规定的检查考核内容、标准和程序,认真开展年检考核。对所内律师违法行为突出,违法违规问题频发的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要对照考核标准,严格审查。对存在疑义的,应当要求律师事务所补充或说明,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公正评定结果。
(三)按时完成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各市(地)司法局(处)和各律师事务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对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要及时公告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查考核,逾期仍未接受的,依法收回并注销执业许可证。
六、其他事项
2019年1月1日以后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无需参加2018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但应当将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交市(地)司法局(处),由市(地)司法局(处)在其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在“考核结果”栏标注“新设立”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