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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金牌调解工作室建设和金牌调解员评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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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金牌调解工作室建设和

金牌调解员评定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司法部《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三年行动方案》,拓展人民调解工作平台,加强人民调解阵地建设,扩大人民调解品牌效应,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效能,现就在全区开展金牌调解工作室建设和金牌调解员评定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治边稳藏的重要论述以及中央关于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和区党委九届三次、四次、五次全会精神,按照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努力实现“枫桥经验”本土化、本地化,扎实开展金牌调解工作室建设和金牌调解员评定工作,打造新时代我区人民调解工作升级版,实现矛盾不上交,着力提升人民调解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能力和水平,为促进我区经济社会长足发展和长治久安服务。

(二)工作目标

根据自治区司法厅《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纠纷不上交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部署和要求,以打造“口碑好、威望高、成效显著”的金牌调解工作室为载体,加强我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以评选调解技巧精湛、公众认可度高的区、市(地)、县(区)三级金牌调解员为抓手,提升我区人民调解员队伍的能力和素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2019年至2021年,三年内全区共命名自治区级金牌调解工作室30个(每年10个),评定金牌调解员60名(每年20名);命名市(地)级金牌调解工作室210个(每年市(地)按照辖区内县(区)总数的95%命名),评定市(地)级金牌调解员315名(每年市(地)按照各县(区)人民调解员总人数的0.2%评定);命名县(区)级金牌调解工作室444个(平均每年每县(区)命名2个,具体名额由市(地)根据当地情况统筹分配),评定县(区)级金牌调解员888名(平均每年每县(区)评定4名,具体名额由市(地)根据当地情况统筹分配)。

二、工作内容

(一)金牌调解工作室的命名

1.金牌调解工作室命名对象。

依托各类调解组织的个人和特性调解工作室,具体分为依托人民调解工作指导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的个人调解室、特性调解室以及派驻在法院、检察院、公安、信访等部门的调解室。

2.金牌调解工作室命名条件。

(1)县(区)级金牌调解工作室须满足下列条件:

矛盾纠纷年均调解量在15件以上,且调解成功率在94%以上;

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调解工作室,调解室布局符合要求,办公设备等硬件设施满足调解室各项工作需要;

有一名以上辅助工作者、志愿者或信息员;

④标识、标牌规范、醒目,调解工作职责、工作制度以及调解流程合理公开并有效落实,调解室成员基本信息公开并及时更新;

调解室工作经费、调解员“以奖代补、以案定补”等补贴经费落实到位;

无因调解不当导致矛盾激化(民转刑案件、集体上访事件、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⑦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表现突出、工作成效显著;

⑧调解室的调解员无违法违纪行为。

2)市(地)级金牌调解工作室须满足下列条件:

矛盾纠纷年均调解量在20件以上,且调解成功率在96%以上;

②至少有一名调解员被评定为县(区)级金牌调解员;

③有一名以上调解员受到过县(区)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司法行政机关的表彰;

具备县(区)级金牌调解工作室命名的其他条件。

(3)自治区级金牌调解工作室须满足下列条件:

矛盾纠纷年均调解量在25件以上,且调解成功率在98%以上;

②至少有一名调解员被评定为市(地)级金牌调解员;

③有一名以上调解员受到过市(地)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司法行政机关的表彰;

具备市(地)级金牌调解工作室命名的其他条件。

(二)金牌调解员的评定

1.金牌调解员评定对象

全区各村(居)、乡镇(街道)、企事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行业性、专业性、区域性等人民调解组织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各乡镇(街道)、县(区)、市(地)人民调解工作指导中心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各派驻调解室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

2.金牌调解员评定条件

1)县(区)级金牌调解员须满足下列条件:

①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风正派、为人公道,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在当地有较高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

②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以及较强的组织协调和调解能力,严格遵守人民调解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③年均主持或参与矛盾纠纷调解量在10件以上,且调解成功率在94%以上;

④未受到过纪律、行政或者刑事处罚;

⑤在人民调解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优异。

(2)市(地)级金牌调解员须满足下列条件:

①年均主持参与矛盾纠纷调解量在15件以上,且调解成功率在96%以上;

②能对其他人民调解员起到明显的传、帮、带作用;

受到过县(区)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司法行政机关的表彰;

具备县(区)级金牌调解员评定的其他条件。

(3)自治区级金牌调解员须满足下列条件:

①年均主持或参与矛盾纠纷调解量在20件以上,且调解成功率在98%以上;

②对矛盾纠纷预防和调处有一定的研究,在人民调解工作中能够勇于开拓,不断创新,在矛盾纠纷预防和调处中有突出表现;

受到过自治区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司法行政机关的表彰;

④具备市(地)级金牌调解员评定的其他条件。

三、命名、评定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调解室向其依托的调解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调解员向其所属调解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报。县(区)级金牌调解工作室和金牌调解员分别由其依托或者所属调解组织向县(区)司法局申报;市(地)级金牌调解工作室和金牌调解员由县(区)司法局负责推荐、申报;自治区级金牌调解工作室和金牌调解员由市(地)司法局(处)推荐、申报。

(三)审核。各级金牌调解工作室和金牌调解员分别由对应司法行政机关审核通过。

(四)公示。各级金牌调解工作室和金牌调解员经审核通过后,应在当地进行不少于七天的公示。

(五)命名、颁证。各级金牌调解工作室和金牌调解员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对应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命名、颁证。

(六)备案。被命名和评定的金牌调解工作室和金牌调解员,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逐级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备。

四、规范管理

(一)工作步骤

2019年开始,县(区)级金牌调解工作室和金牌调解员每年10月1日前申报,10月31日前由县(区)司法局审核后命名、颁证;市(地)级金牌调解工作室和金牌调解员每年11月15日前申报,12月25日前由市(地)司法局(处)审核后命名、颁证;自治区级金牌调解工作室和金牌调解员每年12月31前申报,由自治区司法厅适时审核后命名、颁证。

(二)标牌、证书

金牌调解工作室应由命名单位予以授牌:标牌为镀铜,规格60cm×40cm,黑体字,字样为“授予XX调解工作室XX级金牌调解工作室”(样本详见附件3),命名单位落款并注明日期,挂于调解室门一侧。金牌调解员应由评定单位予以颁发评定证书,证书内页字样为“授予XX同志XX级金牌调解员”,评定单位落款、盖章并注明日期(样本详见附件3)。

(三)申报材料

申报各级金牌调解工作室和金牌调解员,需填写金牌调解工作室审批表(见附件1)或金牌调解员申报审批表(见附件2),以及提交所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书面意见;申报市(地)级、自治区级金牌调解工作室和金牌调解员还需提交县级组织、纪检部门和政法委的书面意见。因虚报申请材料获得命名和评定的金牌调解工作室或者金牌调解员,由命名、评定单位取消命名和评定,并收回标牌和证书。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金牌调解工作室建设和金牌调解员评定工作,将其作为贯彻落实《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纠纷不上交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一项重要举措,作为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整体水平的有效载体,认真组织实施,树立一批人民调解工作典型,发掘推广人民调解工作有益经验和做法,不断提升我区人民调解工作水平,有效地将矛盾纠纷吸附在当地、消除在萌芽,努力实现矛盾纠纷不上交,打造新时代我区人民调解工作升级版。

(二)加强宣传

各地要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传统媒体的基础上,积极采用微信、微博、微视频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新兴媒体,广泛宣传金牌调解工作室和金牌调解员的典型经验和做法,扩大人民调解的认知度和公信力,提高人民调解社会效益、政治效益和法律效益;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适时对金牌调解工作室及金牌调解员进行授牌颁证并给予支持。

(三)加强协作配合

司法行政机关要组织指导各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有序、公正、公开开展金牌调解工作室建设和金牌调解员评定活动,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信访以及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争取其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金牌调解工作室建设和金牌调解员评定工作,增强我区人民调解工作品牌建设,促进人民调解工作水平不断提升。

 

附件:1.自治区级金牌调解工作室申请审批表

      2.自治区级金牌调解员申请审批表

      3.金牌调解工作室牌匾和金牌调解员证书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