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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西藏自治区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我区人民调解工作“四支队伍”的实施方案》(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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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7日,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西藏自治区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我区人民调解工作“四支队伍”的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市(地)党委政法委、司法局(处)认真贯彻落实。



《方案》的出台旨在围绕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实现“枫桥经验”的本土化、本地化,建立人民调解工作专家、师资、律师、志愿者等“四支队伍”,为我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人才支撑,努力打造新时代人民调解升级版,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方案》明确了我区人民调解专家团、人民调解律师团、人民调解师资团、人民调解志愿者团的职责任务、人员组成、入选条件、责任分工及建立方式,并提出要求,一要加强组织领导;二要加强沟通协调;三要强化工作措施;四要稳步推进建设;五要加强监督考核。


《方案》全文如下:


关于建立我区人民调解工作“四支队伍”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坚持和发展好“枫桥经验”,切实发挥新时代人民调解在维护我区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努力实现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的不断发展,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司发〔2018〕2号)和《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藏委厅明发电〔2018〕55号)要求,决定在全区建立区、市、县三级人民调解工作“四支队伍”。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和九届三次全会以及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依法治藏、富民兴藏、长期建藏、凝聚人心、夯实基础的重要原则,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把握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深刻变化和西藏特殊矛盾仍然存在的特点,围绕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实现“枫桥经验”的本土化、本地化,建立人民调解工作专家、师资、律师、志愿者等“四支队伍”,为我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人才支撑,努力打造新时代人民调解升级版,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建立方式


(一)人民调解专家团


1.职责任务。开展人民调解相关理论、政策研究,把人民调解工作从实践上升为理论,从多领域、全方位分析研判人民调解工作,为党委、政府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科学决策提供建议,为人民调解工作研究提供政策性、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要积极为调处矛盾纠纷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提出合理合法化的意见建议,指导、参与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调处,为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坐堂会诊”。积极参与人民调解培训教材的编辑工作,为人民调解员培训授课,提高人民调解员业务素质与能力。


2.人员组成。由法学、心理学、社会工作方面的专业人士和相关行业、专业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和模范人民调解员、优秀人民调解员等人员组成。


3.入选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分裂;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调解能力;具备法学、心理学、社会工作和相关行业领域知识或者对人民调解工作有一定实践经验的。


4.责任分工。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负责总体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自治区司法厅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检查,并负责建立自治区级人民调解专家团(22人);各市(地)司法局(处)负责建立市(地)级人民调解专家团(15人),并负责从本市(地)人民调解专家团中推荐部分人员作为自治区级人民调解专家团备选人员,报区司法厅;县(区)司法局负责建立县(区)级人民调解专家团(10人),并负责从本县(区)人民调解专家团中推荐部分人员作为市(地)级人民调解专家团备选人员,报市(地)司法局(处);行业专业领域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单位负责建立本行业专业领域的人民调解专家团;并负责从本行业专业领域的人民调解专家团中推荐部分人员作为本地人民调解专家团备选人员,报设立单位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各级相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荐人民调解专家团备选人员,将人员名单按时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5.建立方式。建立自治区、市(地)、县(区)三级人民调解专家团,分别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建本级人民调解专家团。专家团既可以是多领域专业人才的区域性、综合性专家,也可以是某一特定行业、专业领域的专家。


(二)人民调解律师团


1.职责任务。为人民调解工作理论、政策研究和探索从法律专业层面提供法律咨询、参考意见和建议;为矛盾纠纷调处提供政策、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指导、参与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积极参与人民调解培训教材和相关资料的收集、编写、制作等工作,为人民调解员讲授调解使用方法和技巧,将工作范围覆盖至全域。


2.人员组成。由公职律师、执业律师、法律援助律师、“1+1”援助律师和志愿者律师等组成。


3.入选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分裂;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律师职业道德;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备律师资格,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调解能力。


4.责任分工。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负责总体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自治区司法厅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检查,负责建立自治区级人民调解律师团(30人),其中,区司法厅律公处、律师协会负责从全区公司律师、公职律师、执业律师中推荐自治区级人民调解律师团成员,法律援助工作处负责从自治区级法律援助律师和“1+1”志愿者律师中推荐人民调解律师团成员;各市(地)司法局(处)负责建立市(地)级人民调解律师团(10人),并负责推荐部分优秀律师作为自治区级人民调解律师团备选人员,报区司法厅;县(区)司法局负责将本区域的律师吸纳为人民调解员,并负责从本县(区)律师中推荐部分优秀律师作为市(地)级人民调解律师团备选人员,报市(地)司法局(处)。


5.建立方式。建立自治区、市(地)、县(区)三级人民调解律师团,分别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建本级人民调解律师团。


(三)人民调解师资团


1.职责任务。结合人民调解工作实际,积极参与人民调解相关学习、培训资料的收集、编写、制作等工作;根据矛盾纠纷调解的需要,指导、参与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负责协助编写人民调解员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资料,担任人民调解员培训班的主讲老师,结合工作实际,编制好授课提纲和课件,为人民调解员系统生动地讲解人民调解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教育、疏导、化解的能力。


2.人员组成。由各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的人员和各行业专业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退休人员、高等院校法学教授及调解能手等组成。


3.入选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分裂;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调解能力;具备法学、心理学、社会工作和相关行业领域知识或者对人民调解工作有一定实践经验。   


4.责任分工。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负责总体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自治区司法厅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检查,并负责建立自治区级人民调解师资团(16人);各市(地)司法局(处)负责建立市(地)级人民调解师资团(10人),并负责从本市(地)人民调解师资团中推荐部分人员作为自治区级人民调解师资团备选人员,报区司法厅;县(区)司法局负责建立县(区)级人民调解师资团(10人),并负责从本县(区)人民调解师资团中推荐部分人员作为市(地)级人民调解师资团备选人员,报市(地)司法局(处);各级相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荐人民调解师资团备选人员,将人员名单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5.建立方式。建立自治区、市(地)、县(区)三级人民调解师资团,分别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建本级人民调解师资团。


(四)人民调解志愿者团


1.职责任务。注重在人民调解实践中提炼工作经验和方法,提出对策与建议,为人民调解工作研究探索提供素材与参考。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到田间地头积极主动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及时反映矛盾纠纷隐患和苗头,注重在纠纷化解中分析特点、研究解决办法、总结经验和做法,帮助基层组织做好群众工作。为人民调解培训教材编写提供基础素材,主动参加人民调解各类培训,提高工作能力。


2.人员组成。由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返乡创业大学生和其他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志愿者等人员组成。


3.入选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分裂;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思想积极上进,有社会责任感;身体素质好,心理健康,意志坚强,能吃苦耐劳;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较丰富的知识积累和一定的工作能力;具备一定社会工作经历或对人民调解工作有一定的了解;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志愿精神,有同情心、有爱心、有激情,沟通交流能力较强。


4.责任分工。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负责总体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自治区司法厅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检查,并负责与团区委和在藏各高等院校的沟通协调,建立自治区级人民调解志愿者团(100人);各市(地)司法局(处)负责与同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团委的沟通协调,负责建立市(地)级人民调解志愿者团(50人),并将市(地)级人民调解志愿者团中推荐部分人员作为自治区级人民调解志愿者团备选人员,报区司法厅;县(区)司法局负责与同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团委的沟通协调(30人),负责建立县(区)级人民调解志愿者团,并将县(区)级人民调解志愿者团中推荐部分人员作为市(地)级人民调解志愿者团备选人员,报市(地)司法局(处);团委、在藏高等院校负责推荐自治区级人民调解志愿者团备选人员。


5.建立方式。建立自治区、市(地)、县(区)三级人民调解志愿者团,分别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组建,由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团委负责推荐志愿者团队成员,建立本级人民调解志愿者团。


 三、推进步骤


(一)各县(区)司法局于2018年11月10日前完成本县(区)级的人民调解专家团、师资团、志愿者团建立工作和律师吸纳入人民调解员队伍工作,于11月20日前将本县(区)级人民调解专家团、律师团、师资团、志愿者团人员名单和推荐作为市(地)人民调解专家团、律师团、师资团、志愿者团备选人员名单报市(地)司法局(处)。


(二)各市(地)司法局(处)于2018年12月10日前完成本市(地)级人民调解专家团、律师团、师资团、志愿者团建立工作,于12月20日前将本市(地)级人民调解专家团、律师团、师资团、志愿者团名单和推荐作为自治区级人民调解专家团、律师团、师资团、志愿者团备选人员名单报区司法厅。


(三)自治区司法厅于2019年1月20日前完成自治区级人民调解专家团、律师团、师资团、志愿者团建立工作,并将建设情况报自治区党委政法委。 


(四)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区司法厅律公处、律师协会和法律援助处、各在藏高等院校、团委等于2018年11月30日前分别完成自治区级人民调解专家团、律师团、师资团、志愿者团备选成员推荐工作,并报区司法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人民调解工作“四支队伍”建设是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一项重要抓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重视与支持。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加强对“四支队伍”建设的指导、监督、协调,成立工作专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主动作为,积极协调,认真抓好工作,不断推进人民调解队伍建设取得实效。


(二)加强沟通协调。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加强与相关单位、部门和组织的沟通协调,完善协调机制,密切联动协作,研究细化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任务,按照方案要求将各项工作落实好、责任到位,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形成工作合力,提升工作质效。


(三)强化工作措施。一是严把准入关口。为有效发挥“四支队伍”的作用,要严格把好“四支队伍”入口关,根据入选条件对人选进行严格筛选,将政治素养高、业务精、能力强、作风硬的人员优先选入到队伍中来,提高队伍规范化、专业化水平。二是建立动态退出机制。对于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因违法违纪不适合继续从事工作或严重违反制度、怠于履行职责,不能胜任调解工作或因身体原因无法正常履职或自愿申请辞职的人员,应及时调整更换。三是建立实行以案定补机制。根据人民调解法相关规定,坚持人民调解不收费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机制,对参与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的“四支队伍”人员,可以按照“以案定补”的相关规定适当发放人民调解办案补贴或专家咨询费等。上述经费从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中列支。四是落实职责任务。人民调解工作“四支队伍”要切实担负起职责任务,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特点和职能作用,在当地党委政法委、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调解工作指导中心的统一组织下,积极参与人民调解、宪法宣传和法治宣传工作,在化解特殊、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方面发挥优势和作用,全面提升我区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和水平,努力打造新时代我区人民调解工作升级版。


(四)稳步推建设各市(地)要充分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稳妥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四支队伍”建设工作,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时限完成各项工作,确保2019年1月20日前建立健全区、市、县三级人民调解“四支队伍”。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和自治区司法厅适时将对各地人民调解“四支队伍”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任务落实。区、市、县三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人民调解工作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需要,对“四支队伍”人员可以不受区域限制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统筹调配,做到资源共享。


(五)加强监督考核。一是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将人民调解“四支队伍”建设工作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体系,与综治平安建设工作同部署、同开展、同检查、同考核。二是建立健全“四支队伍”人员考核机制。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完善“四支队伍”人员管理、考核、奖惩等制度,对履职尽责并取得突出成绩的给予表彰奖励,对消极懈怠、敷衍塞责的通报其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并及时予以教育批评。三是注重考核结果运用。将人民调解“四支队伍”建设作为我区人民调解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工作中的典型做法和先进经验,通过“12348”西藏法网、西藏司法微信客户端等媒介在全区范围内广泛宣传并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重视、流于形式、浮于表面、走过场、不作为、慢作为、成效不明显的市(地)、县(区),取消其参与当年评先选优的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