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区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附全文)

意见的出台旨在加强西藏自治区司法鉴定与人民法院的衔接机制,规范司法鉴定人出庭程序,规范司法鉴定人的委托受理,确保司法鉴定与人民法院衔接工作高效、顺畅、有序开展,完善对司法鉴定执业的监督,促进西藏司法鉴定事业的健康发展。
《意见》从加强沟通与协作、规范委托与受理、规范鉴定人出庭三个方面对建立符合西藏实际的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提出要求。一是建立协作会商机制;二是建立相互通报制度;三是建立交流和信息共享机制;四是规范鉴定机构选择;五是规范委托受理程序;六是规范鉴定材料交接程序;七是规范鉴定费用收取;八是完善出庭程序;九是建立出庭保障机制;十是规范出庭相关费用收取;十一是加强司法鉴定能力和质量管理;十二是加强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十三是加强执业活动双向监督。
《意见》全文如下: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区司法厅
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中办〔2017〕43号)的精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司发通〔2016〕98号)的要求,建立符合西藏实际的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贯彻落实该实施意见。
一、加强沟通与协作
1.建立协作会商机制。高、中级人民法院与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司法鉴定管理和使用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沟通工作情况、协商解决突出问题,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委托管理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具体落实联席会议日常联络工作,确保衔接工作高效、顺畅、有序。经双方同意并征得相关单位同意,联席会议参加单位可适时扩大至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有关单位。
2.建立相互通报制度。自治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变更、考核检查、奖励处罚、能力评价、认证认可等情况定期通报同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发现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存在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超范围鉴定、超期鉴定、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虚假鉴定及违规收费等违法违规情况的,应当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
3.建立交流和信息共享机制。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合作开展涉及司法鉴定的教育培训。要加强信息对接和共享,提升信息化程度,努力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信息网上共享平台,开展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政务信息和相关资料的交流传阅和共享。
二、规范委托与受理
4.规范鉴定机构选择。对于本区依法纳入司法行政统一管理的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择优、就近的原则,通过协商、摇号等程序,在司法行政机关编制的名册内选择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
5.规范委托受理程序。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时应当出具格式统一、签署盖章齐全的《司法鉴定委托书》或《补充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机构应在核准登记的鉴定业务和鉴定能力范围内接受委托,并将签署盖章的委托书复印件反馈至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人民法院的鉴定委托,不得随意延长受理期限。对于重新鉴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将重新鉴定的理由告知司法鉴定机构,并提供前次鉴定的鉴定材料及鉴定意见书。
6.规范鉴定材料交接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对提取、补充鉴定材料等环节加强监管,及时向司法鉴定机构移交经质证或确认的鉴定材料。司法鉴定机构不得直接接受当事人提交而未经人民法院确认的鉴定材料。在鉴定过程中,司法鉴定机构需要提取、补充鉴定材料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7.规范鉴定费用收取。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严格依据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标准,向人民法院指定的缴费义务人收取费用。缴费义务人在收到付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支付鉴定费用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中止鉴定,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终止鉴定退案的,在退还鉴定费时,可扣除已发生的鉴定成本费用。
三、规范鉴定人出庭
8.完善出庭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完善鉴定人出庭的审查、启动和告知程序。人民法院应与司法鉴定机构就庭审需要沟通出庭人员、数量等事项,并于开庭审理5个工作日前将《司法鉴定人出庭通知书》送达司法鉴定机构。人民法院变更出庭时间、地点的,应及时告知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应当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9.建立出庭保障机制。人民法院应为司法鉴定人出庭提供必要的等候区域、便捷通道、专用席位。经人民法院同意,司法鉴定人可以视频方式质询。人民法院要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司法鉴定人的人身安全,对司法鉴定人的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10.规范出庭相关费用收取。司法鉴定人因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等费用,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由人民法院协商鉴定机构和当事人双方收费。人民法院应当指定缴费义务人,并及时代为收取鉴定人出庭费用或以《司法鉴定人出庭费用交纳通知书》形式通知缴费义务人在出庭前将费用交司法鉴定机构。
四、加强执业监督管理
11.加强司法鉴定能力和质量管理。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严格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准入,推进鉴定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强鉴定质量管理,不断提升鉴定能力。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推进司法鉴定执业监督体系建设,畅通投诉渠道,完善诚信执业档案,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违规违纪行为、重大失信情况及时通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合力规范司法鉴定行为,确保司法公正。
12.加强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人民法院要规范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加强审查判断鉴定意见的能力,确保审判质量;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申请鉴定人出庭和采用专家质证的方式解决争议,切实发挥质证程序在解决鉴定争议中的主渠道作用,共同维护好鉴定秩序。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3.加强执业活动双向监督。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构筑审鉴分离“防火墙”,加强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双向监督。人民法院发现司法鉴定人有违规行为的,应停止委托其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并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通报,司法行政机关依职权进行调查处理。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委托管理人员应当在工作中自觉接受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