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区(中)直各单位机关党委(直属支部):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关于印发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藏组发〔2008〕27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在职党员工资中扣缴的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的通知》(组电明字〔2016〕14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在规范党费管理工作中对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问题的答复〉的通知》(组电明字〔2016〕29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藏组发〔2016〕551号)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计算基数
1.机关工作人员党费收缴计算基数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补贴-养老保险-职业年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党费收缴计算基数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补贴-养老保险-职业年金。
3.机关工人党费收缴基数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津补贴-养老保险-职业年金。
4.事业单位工人党费收缴计算基数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补贴-养老保险-职业年金。
5.企业人员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收入项目,应当按照是否符合“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的原则来确定。根据多数企业的做法,“固定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补贴。“活的部分”是指在企业内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
6.2006年前退休的干部职工,党费收缴基数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资部分之和,但不包括各类津补贴;2006年后离退休的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资部分之和,但不包括各类津补贴。
其他党员党费收缴计算基数,严格按照《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关于印发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藏组发〔2008〕27号)规定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工人)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补贴包括:对只有少数地区、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补贴,如:艰苦边远地区补贴(含西藏特殊津贴)、特殊岗位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执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
企业人员不列入党费缴纳基数的包括: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补贴(如,有突出贡献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以及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含西藏特殊津贴)、社会保险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至5000元(含5000元)的,交纳1%;5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交纳1.5%;10000元以上的,交纳2%。
二、进一步规范党费上缴比例
国有企业和离退休人员党支部党费,根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印发〈区党委组织部、区政府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藏委厅〔2012〕68号)和《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印发〈西藏自治区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藏委厅〔2013〕18号)精神,按照党费收缴规定全额上缴上级党委,于当年年底由上级党委一次性全额返还党支部。
三、进一步明确党费工作职责
各级党组织要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重要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半年督查一次,推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全体党员要切实增强党员意识,每月15日前主动、足额交纳党费,不得无故拖延,不能由他人或组织垫交、扣缴。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执行不严的,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共西藏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2017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