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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257号(E类013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机构: 自治区司法厅 发布时间: 2020-11-30

 

舒燕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法律援助制度”。2019年1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政法机关承担着大量公共服务职能,要努力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公共服务。要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司法所、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资源,尽快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在新的形势下,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加快推进法治西藏建设的重要任务。全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在全区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一是加强顶层设计。2019年6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44号),对全面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事业发展具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指导作用。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区司法厅制定《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是新形势下自治区党委、政府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提出了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我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政策措施和要求,从制度层面研究解决当前影响和制约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为全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发展机遇。目前,《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通过,并于2020年5月23日呈报自治区党委审定,建议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和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印发。区司法厅将继续做好相关工作,推动在2020年内出台文件并执行。

二是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和人员配备。结合区情,《实施意见》提出,依托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用房、法律援助中心办公场地或当地政务服务平台,设立县(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村(居)人民调解组织等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打造面向基层群众服务的一线平台。到2022年,全面建成县(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各县(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藏汉双语法律服务人才达到5人,各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藏汉双语法律服务人才达到3人,为人民群众提供精准、普惠、便捷的公共法律服务。

三是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保障机制建设。《实施意见》提出,各地要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各项经费保障。同时,区司法厅积极争取区财政厅支持,推动在2020年内以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财政厅名义出台《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实施办法及指导目录》《西藏自治区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等文件,将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适当调整法律援助补贴事项和标准,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常态化、可持续。

四是加强公共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区司法厅将协调司法部,继续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西藏特殊优惠政策,推进“1+1”法律服务志愿者活动(援藏律师服务团活动),建立以公职律师为主体的面向县乡熟悉藏汉双语的法律服务人才队伍,满足基层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同时,协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台优惠政策措施,吸引区外法律服务人才到我区开展法律服务工作,不断增加法律服务人才总量。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系统工程,离开不人、财、物、科技的投入和制度保障。下一步,全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将进一步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坚持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的统一,紧紧抓住制约我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重点难点问题,统筹各方资源力量,尽快补齐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短板,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不断发展。

感谢您对我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关心支持。上述答复是否满意,请填写《征询意见表》并与我们电话联系。

 

 

 

                                西藏自治区司法厅

                                     2020年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