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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自治区第十一届二次会议 第187号(E类016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机构: 自治区司法厅 发布时间: 2019-12-19

关于对自治区第十一届二次会议

187号(E类016号)提案的答复

(摘要)

占堆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以立法和政府规章形式遏制牧区非婚生育现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由于“非婚生育现象”暂不宜采取立法手段来遏制,建议加大《计划生育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加强对育龄女性生育行为的指导与服务,建议那曲市出台规范性文件,对此类情况进行规范和引导的效果或更佳。

关于对自治区第十一届二次会议

187号(E类016号)提案的答复

(全文)

占堆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以立法和政府规章形式遏制牧区非婚生育现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生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依据国家的相关规定,我国在生育权的权利主体上尚未区分已婚或未婚,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禁止非婚生子。

二、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由于上位法并没有明确禁止非婚生子,也没有明确规定非婚生子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因此地方立法无权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作出禁止性规定和行政处罚规定。

三、《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

四、针对我区部分地区存在的非婚生育现象,我们建议一是加大对农牧民群众的法治宣传力度,大力宣传《计划生育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提高农牧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二是加强对育龄女性生育行为的指导与服务,提高计划生育健康教育知识的普及,使广大农牧民妇女了解各种避孕节育的知识和方法;三是鉴于此类现象属于我区部分地区出现的特殊情况,不具有普遍性,建议由那曲市出台规范性文件,对此类情况进行规范和引导。我们拟向那曲市司法局发通知,建议他们积极推动相关文件的出台。

感谢您对我区社会问题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上述答复是否满意,请填写《征询意见表》并与我们电话联系。联系单位及电话:西藏自治区司法厅立法三处,6318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