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全面依法治藏 新闻中心 机构概况 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当前位置: 首页>互动交流>在线访谈

全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基本情况新闻发布会

作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编辑: 发布时间: 2022-06-15

时间:2022年6月14日

主题:介绍全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基本情况。

发布单位:自治区司法厅

发布地点:区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大厅

主持人:区党委宣传部对外传播处副处长 益西旦增

新闻发言人:自治区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 张宏发

新闻发言人: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复议与应诉处副处长 顾江益

    新闻发布稿全文:

    各位媒体记者和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欢迎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衷心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我区法治建设特别是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下面,我就全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基本情况向大家作简要介绍。

    一、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背景和意义

    行政复议是政府系统自我纠错的监督制度和解决“民告官”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也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党的十九大对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2020年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明确要求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推进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2020年4月18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了《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中法委发〔2020〕5号),明确了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改革步骤措施和工作要求,为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改革精神,高质量推动改革各项任务落地见效,区司法厅迅速行动,成立专班,深入调研,及时起草了《西藏自治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完善,形成《改革实施方案(送审稿)》,报呈君正书记和区党委依法治藏委员会各位副主任审定后,于2021年10月29日正式印发实施。为全面高效推进改革,2021年11月22日,张洪波副主席主持召开全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推进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紧盯2022年1月1日全面完成改革任务的目标,提高政治站位,压实主体责任,把握工作重点,确保改革如期落地。区司法厅按照部署安排,加大沟通协调,积极组织实施,有力有序推进改革。

    行政复议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和完善社会治理格局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推动并做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现实需要,是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客观要求,是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保障,是建设法治西藏、确保西藏长治久安的重要抓手,对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监督依法行政、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增进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我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目标与任务

    科学的改革目标是事关改革成功的前提和基础。区司法厅立足西藏区情和行政复议工作实际,严格规范有序落实好中央明确的改革目标任务,紧盯改革核心点和关键处,在推动体制机制科学、机构人员优化、工作质效提升上持续发力。

    (一)构建统一科学的行政复议体制。公正高效、便民为民是行政复议的制度优势。能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关系到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成功与否。改革前的行政复议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职责分散、机构弱化、力量不足、公信力不高等制约行政复议发展的瓶颈问题。根据我区的改革部署安排,自2022年1月1日起,除实行中央垂直领导或以中央为主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海关、金融、税务等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全区县级以上一级人民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统一管辖以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政府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区市县三级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依法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并以本级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改革后,行政复议资源配置得到优化,分散的职责得到有机整合,做到一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以“一个口子”对外,实现了“统一受理、统一审理、统一决定、统一送达”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新模式,更有利于人民群众找准改革后的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

    (二)完善规范高效的行政复议机制。规范高效的行政复议机制是确保行政复议体制高效运转的重要保障。区司法厅以此次改革为契机,在行政复议“受理、审理、咨询、决定、监督”五个规范高效上做文章。一是规范行政复议受理。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建立行政复议申请引导、登记、转送和审查等制度,做到有案必收、有收必审、有审必结。二是规范行政复议办案程序。建立健全行政复议立案审查、调查取证、听证质证、请示报告、错案追究、案件回访、监督检查、卷宗归档、信息公开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效;三是规范行政复议咨询活动。建立由政府主导,相关政府部门、法学专家、高校学者参与的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为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四是规范行政复议决定。严格依照法定程序、遵照法定审查标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单一的案件,即收即受,快审快结;对涉企行政复议案件,开通绿色通道,压缩办案期限,保证办案质量,优化营商环境,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五是规范行政复议监督。建立运用行政复议倒逼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监督机制,加大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力度,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切实增强行政复议纠错和规范功能。同时将行政复议信息化建设贯穿“五个规范高效”全过程,打造互联互通的信息共享平台,方便人民群众参加行政复议活动。

    (三)打造公正专业的行政复议队伍。办案质量是行政复议工作的生命线,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行政复议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行政复议的宗旨,高素质的行政复议队伍是确保做到复议为民宗旨的重要保障。一是按照“立足实际、着眼长远、事编匹配、按需调剂”的原则,合理调配编制资源,配齐配强行政复议人员,确保行政复议人员配备与职责整合后的工作任务相适应。二是落实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明确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确保行政复议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三是按照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要求,加大行政复议人员培训、考核和管理,不断提高行政复议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三、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主要举措及成效

    自去年10月底自治区改革实施方案出台至今,全区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已半年有余。半年多来,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始终站在“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政治敏锐性,奋力推进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部署的重大改革工作落地见效。

    (一)完成了行政复议职责集中整合。根据自治区改革实施方案要求,2021年12月14日,自治区政府发布《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受理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申请。七地(市)陆续发布了行政复议职责集中整合公告或通告,对本地(市)及所辖县(区)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责作了规定。2022年1月1日,区市县三级行政复议职责全部按要求集中整合完成,全区的行政复议机关由原来的2558个减少至82个,其中自治区1个、地(市)7个、县(区)74个。截至2022年5月31日,整合后的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收到复议申请70件,受理63件,其中办结44件、正在办理19件,办结率为69.8%,与2021年同期相比,增长了182%。

    (二)行政复议机构编制和办公场所瓶颈问题得到一定程度解决。一是人员编制方面。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按照“事编匹配、优化节约、按需调剂”的原则,通过内部调剂、公开招聘等方式选取选拔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和办案能力的人员充实到行政复议工作岗位,例如区司法厅内部调剂2名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充实到行政复议工作岗位;日喀则市司法局通过公开招聘选拔行政复议辅助人员3名。二是机构设置方面。各地(市)、县(区)司法处(局)积极协调本级机构编制部门,健全完善行政复议机构,加挂行政复议办公室牌子。例如日喀则、昌都、山南、那曲均在司法局内部单设了行政复议科室,那曲市班戈县、索县在县司法局加挂了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牌子。三是办公场所建设方面。自治区层面2022年1月1日建立并正式投入使用西藏自治区行政复议大厅,解决了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室、听证室、调解室、档案室、接待室等办案场所;市级层面,5个地(市)已在本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了行政复议咨询接待窗口。县级层面,73个县(区)已在本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行政复议咨询接待窗口。

    (三)行政复议改革配套制度建设初见成效。一是健全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围绕制度建设这条主线,加快完善全区行政复议各项制度,截至目前,区市行政复议机构共建立行政复议受理、审理、听证、调解等各个环节改革配套工作制度26项,为行政复议工作扎实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二是成立各级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截至目前,全区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成立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37个,其中自治区1个,地(市)4个,县(区)32个,尚未成立的地(市)、县(区)正在加快筹备成立中。三是统一行政复议文书标准。针对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职能变化,编印发放《西藏自治区行政复议文书示范文本》1000册,统一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标准,提高全区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规范化水平。四是加强行政复议宣传指引。为确保人民群众广泛知悉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变化,编印发放《西藏自治区行政复议指引(口袋书)》8万册,方便人民群众找准改革后的行政复议机构。

    (四)加强行政复议监督和指导。结合行政复议职责整合后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案件急剧增加的情况,区司法厅加大了对下级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监督指导。据统计,2022年1月1日以来,区司法厅直接指导各地(市)办理行政复议案件26件,解答各类行政复议咨询100余人次,为从源头上规范行政行为、预防行政争议的发生起到了积极作用,确保了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办理,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涉及层级多、覆盖面广、工作量大,需要持续发力推进。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以推动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为主线,以提高办案质量为目标,以化解行政纠纷为目的,以健全行政复议制度为抓手,以解决突出问题为导向,以加强队伍建设为保障,深入总结、狠抓落实,不断推进全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走向深入,不断促进平安西藏、法治西藏、和谐西藏建设,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以上是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要内容,欢迎媒体朋友们持续关注我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进展,帮助我们不断提升行政复议工作水平。谢谢大家!

    答记者问

    【问题一】

    西藏广播电视台记者提问:

    什么是行政复议?哪些事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后,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向什么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谢谢!

    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复议与应诉处副处长 顾江益:

    行政复议是政府系统自我纠错的监督制度和解决“民告官”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制度。行政复议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救济权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目的是纠正行政主体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均可申请行政复议,范围包括:(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后,当您认为行政机关(政府及其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时,您可以依照下列程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一是如果您认为侵害您合法权益的是某人民政府,您应当向该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例如,您不服拉萨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是如果您认为侵害您合法权益的是政府某部门,您应当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例如,您不服拉萨市某区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拉萨市某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三是如果您认为侵害您合法权益的是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您只能向它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例如,您不服西藏自治区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问题二】

    中国新闻社西藏分社记者提问:

    我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是什么?改革的时间节点是如何安排的?谢谢!

    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复议与应诉处副处长 顾江益 答:

    我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法治西藏建设和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以整合行政复议职责、健全行政复议机制、发挥行政复议监督功能为重点,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保障为支撑,稳步推进全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切实增强行政复议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监督依法行政,化解行政争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主渠道作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为奋力推进西藏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时间节点:我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行区市县三级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落实。为确保改革过渡期间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办案标准“三不降”,在行政复议职责集中整合完成前,政府部门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仍由该部门继续办理至终结。自2022年1月1日开始,全区各级人民政府统一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政府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引导申请人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问题三】

    西藏商报记者提问:

    针对此次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我区有哪些便民措施?谢谢!

    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复议与应诉处副处长 顾江益 答:

    一是改善行政复议办案场所。区司法厅党委高度重视,按照便民原则,将行政复议办公场所建设与本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实体平台建设结合起来,在自治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大楼开办西藏自治区行政复议大厅,配备信息化办公系统,为人民群众咨询、参与行政复议活动提供“一站式”服务,降低了人民群众申请行政复议的交通成本和时间成本,有利于矛盾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二是逐步推行行政复议文书上网。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信息化建设,全面推广使用“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平台”,稳步推进行政复议案件网上办理,有序推行行政复议文书网上公开,增强行政复议工作透明度。三是丰富行政复议文书送达方式。进一步健全行政复议文书送达机制,综合运用邮政快递等方式送达行政复议文书,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行政复议活动。

    【问题四】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西藏总站记者提问:

    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后,行政复议的监督功能是否得到了强化,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谢谢!

    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复议与应诉处副处长 顾江益 答:

    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后,行政复议的监督功能进一步得到了强化。自治区改革实施方案从以下五个方面对加强行政复议监督做了规定:一是强化工作报告和通报。行政复议机构要定期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行政复议工作情况,同时向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部门进行通报。二是强化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审结涉及政府部门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要将行政复议决定同时抄告被申请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收到抄告的上一级主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加强对下级部门工作的指导监督。三是建立行政复议监督履行机制。对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意见书、建议书、调解书的情况进行监督,实现个案监督纠错与倒逼依法行政相结合。四是将行政复议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和法治西藏考核重要指标内容,对工作不力的,及时进行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五是建立行政复议机构与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移送机制。及时转送、移交行政复议案件中发现的违法线索。

    【问题五】

    法制日报西藏记者站记者提问: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什么关系?谢谢!

    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复议与应诉处副处长 顾江益 答: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作为行政法上的两种主要的法律救济制度,出发点都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两者相互衔接。

    一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选择。一般而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间自行选择其一作为救济途径。一方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了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一方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当事人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二是行政复议前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是行政复议最终裁决。行政复议最终裁决包括国务院最终裁决和省级人民政府最终裁决两种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国务院依法作出的决定是最终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级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最终裁决,这类裁决具有终局性,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